发现权论文_葛淼

导读:本文包含了发现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发现,科学,知识产权,发明权,人格权,被执行人,执行人。

发现权论文文献综述

葛淼[1](2018)在《论人类基因发现权的不可专利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基因有伦理性和社会性,对于不涉及人类创造性活动的原生基因发现不应授予专利权。对于发现权与发明权的区分,并非只要存在人类劳动就认可其发明专利性质,还应当考虑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参与程度。专利权扩张易引发社会负效应,必须考虑其社会效应和权益平衡问题。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目的而论,单纯的科学发现不应给予专利权保护,但应考虑在传统专利垄断权以外给予科学发现权利人其他形式的补偿,以达到社会福利和个人利益的相互协调。(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10期)

赵宁喆[2](2017)在《科学发现权法理渊源及重要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学发现行为被授予权利保护经历一个漫长过程,其产生于不平等感。人们发现同样为知识创造的着作、发明行为能够给行为者带来丰厚的收益,而科学发现工作者即便有惊人发现仍处于贫穷的地位。于是,代表科学工作者利益的学者开始向立法者建议给予科学发现工作者的科学发现以法律保护,即科学发现权。本文探讨了给予科学发现保护的法理渊源,并分析给予科学发现保护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6期)

梅亮[3](2017)在《科学发现权知识产权属性论点的文献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科学发现权的权利属性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国内外涉及科学发现权学科性质的观点给予整合并作出评述,探讨科学发现权的权利属性,这有利于更加科学地界定科学发现权,为今后的相关新法制定过程中准确定位科学发现权提供借鉴因素。(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6期)

李锋,王文浩,田强[4](2017)在《民事执行调查权配置的实证研究——以财产发现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执行调查权面临的叁重困境李某与北京杜梅鼎昊快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杜梅鼎昊公司)执行案,裁决书确定杜梅鼎昊公司支付李某劳动补偿金、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但杜梅鼎昊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即搬离原经营地点,并转让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形式上完全剥离实际控制人、经营人与公司的关系。经执行法院调查杜梅鼎昊公司银行账号已被注销,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股权受让人下落不明,经司法专邮执行通知和电话、传票传唤,杜梅(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商玉玺[5](2016)在《科学发现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客体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规范中的发现权实为自然领域内科学发现权,不同于社会科学及日常生活中的发行行为。科学发现权设计初衷是保护科学工作者智力成果、鼓励发现、发明行为。科学发现权为人权与私权统一体,权利客体具有新颖性、价值性、非物质性,不能因为其没有诸如着作权、专利权等权利享有的"长时间专有时限",而排除其知识产权属性。(本文来源于《科技管理研究》期刊2016年14期)

刘德霞[6](2016)在《发现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在先进知识者的争取下,着作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逐渐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仍然有大批的知识工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为了激励这庞大的知识工作者群体致力于科学发展和研究,科学发现权制度应运而生。尽管距今已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当前学术界对发现权制度的属性、客体、主体、权利内容等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仍然争执不下,世界各国对科学发现权的立法实践也是寥寥无几,现有的国内外立法内容更是大多粗略,不能有效指导现实生活中发现权纠纷的解决。针对发现权制度的研究和立法现状,本文对发现权制度中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创新性的观点:第一,对于发现权的属性问题,本文在总结归纳当今学术界主要学说观点利弊的基础上,更加确定了发现权属于新型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合理性,并进一步指出了发现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第二,对于发现权的主客体问题,尽管学术界对于此问题有不同观点,本文在对当前针对此问题的主要观点进行阐述、评判,加之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基础上,确立了自然人是发现权的权利主体。在对科学发现和发现进行对比以及对当前立法实践中主流观点的总结上,更加明确了科学发现作为发现权客体的合理性。第叁,为了在对发现权的实际判断中更加具有可行性,本文对科学发现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发现权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第四,对于发现权的权利内容问题,尽管当前理论界普遍不承认发现权具有财产权内容,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发现权人的权益,本文对发现权的财产权采用了广义上的含义,并进一步论证了发现权包括获得报酬权的合理性,构建了完善的发现权权利体系。第五,对于发现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本文对发现权的强制许可和转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在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论述了发现权的合理使用、期限限制及不可垄断等法律限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张成祥[7](2015)在《矿产属于国家,但应保护“发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之前,一些地方发生过民众捡拾乌木、黄龙玉等被收归国有的事件,群众对此十分愤慨,但对于此类"发现",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法第叁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虽然捡拾"狗头金"不是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因此,"狗头金"归国家所有,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如果"狗头金"不能归国家所有,这种矿产资源将会像玉石等矿产资源被疯狂开采,甚至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本文来源于《公民导刊》期刊2015年05期)

赵世猛[8](2014)在《“乐山睡佛”引起发现权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已经86岁的广东老人潘鸿忠,再次为25年前的那次发现打起了官司。日前,潘鸿忠正式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起诉讼,索赔280万元。潘鸿忠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4-09-17)

王竹,杨亦楠[9](2014)在《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王阳,彭程[10](2014)在《从艾滋病毒发现权之争调查到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盖洛案例的调查历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84年法国蒙特尼与美国盖洛争议艾滋病病毒发现权与病毒测试专利权,1987年美国公共卫生局认定二者共享专利权;1989年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建立并组织调查盖洛事件,1992年最终判定盖洛无科学不端行为;1993年新改组的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重新审查盖洛案件,依据新科学不端行为定义判定盖洛具有不端行为;此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上诉委员会受理盖洛上诉后,反对新不端行为定义标准,撤消对盖洛的指控。盖洛案件前后历经10年,经历从艾滋病毒发现权的民事诉讼到科学不端行为的行政诉讼,其间涉及调查机构变动,促成不端行为定义规范,直接导致无听证会调查模式。(本文来源于《自然辩证法通讯》期刊2014年01期)

发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科学发现行为被授予权利保护经历一个漫长过程,其产生于不平等感。人们发现同样为知识创造的着作、发明行为能够给行为者带来丰厚的收益,而科学发现工作者即便有惊人发现仍处于贫穷的地位。于是,代表科学工作者利益的学者开始向立法者建议给予科学发现工作者的科学发现以法律保护,即科学发现权。本文探讨了给予科学发现保护的法理渊源,并分析给予科学发现保护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发现权论文参考文献

[1].葛淼.论人类基因发现权的不可专利性[J].行政与法.2018

[2].赵宁喆.科学发现权法理渊源及重要性探析[J].山西青年.2017

[3].梅亮.科学发现权知识产权属性论点的文献综述[J].山西青年.2017

[4].李锋,王文浩,田强.民事执行调查权配置的实证研究——以财产发现权为视角[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5].商玉玺.科学发现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客体界定[J].科技管理研究.2016

[6].刘德霞.发现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6

[7].张成祥.矿产属于国家,但应保护“发现权”[J].公民导刊.2015

[8].赵世猛.“乐山睡佛”引起发现权之争[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9].王竹,杨亦楠.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10].王阳,彭程.从艾滋病毒发现权之争调查到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盖洛案例的调查历史研究[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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