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法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个人信息,环境,河道,假药,环境污染,信息网络。
刑法法益论文文献综述
马春晓[1](2019)在《现代刑法的法益观:法益二元论的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转变,国家任务与刑法任务的改变,引发了法益理论的变革。无论是早期法益一元论还是缓和法益一元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无法胜任现代刑法的理想型,对此应当倡导法益二元论。二元论也是人本主义法益论,它同样赋予集体法益以批判立法的实质内涵,而且更清晰地表明法益主体不仅包括"我",还包括"我们"。集体法益适格与否,并非简单取决于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在于是否具有符合宪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立足中国语境倡导二元论,有利于科学认知新兴法益的概念内涵和功能转型,能够更好地从根基处说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但是,受传统刑法观的影响,仍然可能存在对集体法益理解不当与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理性地理解法益理论,承认法益概念具有功能上限。在立法上,不应忽略辅助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的补充限制功能;在司法上,则应以构成要件作为解释具体犯罪的逻辑起点。(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6期)
刘彦修,杨文春[2](2019)在《预防刑法视阈下法益保护前置的反思——兼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陈伟,熊波[3](2019)在《人类—生态刑法法益塑造的经济分析法学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其作为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提倡的效率最优化、市场的可持续化以及财富最大化价值实现了经济学与法学学科间的全面疏通。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权衡的表现形态,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立场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目前,生态法益中心论与人类利益中心论一直处于对峙阶段,然而,生态法益与人类利益两者的中心地位的具体标准以及界定方法却从未予以明确,极易导致法益极端化推崇的现象产生。生态法益的理性倡导的路径选择,应当是将生态法益制度始终结合生态经济的可持续运行铺展开来,防止生态法益和人类利益"单方面的、中心化的"概念生成,并避免陷入生态法益界定的抽象化漩涡。(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薛铁成[4](2019)在《论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兼论逃税案司法实践程序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逃税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不仅关涉到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也关涉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问题。从逃税案司法程序实践模式入手,结合刑法第201条条文设置的逻辑性,深入探索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问题,可以发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界定涉及的多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理论问题;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具有宣示性,是在逃税行为与逃税罪之间搭起的"金桥",即告诫行为人不要实施实际减少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保护法益属于虚置法益;逃税罪刑事责任程序应严格贯彻行政程序优先原则,即未经税务机关查处和处罚的逃税案件不能启动司法程序。(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陈瑞娟[5](2019)在《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刑法相较于其他刑法规范,仍不失为一种新领域。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生态危机的威胁日益增长,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制度已不能单单靠环境法的独立支撑,而在具有最高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刑法规范领域,环境刑法将成为一道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本文紧紧围绕环境刑法保护环益展开讨论,论述了环境刑法法益保护的叁种不同观点以及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拓展,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革新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姜金良[6](2019)在《法益解释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九)》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适用中与多罪名纠缠,兜底条款内容泛化,对罪量要素认识不一致,犯罪竞合处理不明确。这根源于对该罪名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对法益界定不明,网络空间使得传统罪量因素认定方法失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实质预备犯,不属于独立规定的违法犯罪类型,本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单独量刑规则,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预备犯的规定;超过预备行为的情形可能构成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情形下,应按照从一重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对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造成的特定危险。以法益作为解释该罪的指导原则,对利用网络信息发布一般违法信息的不应纳入本罪处理,防止兜底性行为扩张。对法益侵害要素应着重考虑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传播面等罪量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5期)
党江涛[7](2019)在《网络数据法益的刑法专门化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并无成体系的关于数据的刑法专门化保护,现有的网络犯罪规制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侧重点,与信息相比,数据是一个更加成熟与专业的独立网络概念。以数据作为法益保护指向,在对其实现专门保护的同时,也是将网络刑法从传统刑法中剥离从而与其并行不悖的一大契机。有必要从数据着眼,建构数据犯罪在刑法中的专门化、单节化,从而整合统领全部的"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彻底改变网络犯罪防治"纸上谈兵"的现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熊琦[8](2019)在《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时代的到来,对利用刑法有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进行规制,尤其是完全依赖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应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存在理论上的偏差与实践中的疑难。通过对环境法益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与筛选,"折中说"的基本观点获得认同,从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与(一般)非法采矿行为在法益侵害方面的差异得以显现。基于法益侵害侧重点的不同,宜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的类型视为"适性犯",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作出调整。(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7期)
储陈城[9](2018)在《刑法立法向法益保护原则的体系性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中国、德国抑或是日本都进入到刑事立法的活跃期。在风险社会的刺激下,叁国的刑事立法都出现了脱离法益保护原则的迹象。这些迹象总体来说,表现为积极的一般预防化、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的抽象化)和刑事立法象征化倾向。这些倾向显然为进一步扩张刑法势力添加了注脚,亦埋下了伏笔。防止刑法过度扩张侵蚀公民的基本自由,必须要让刑事立法回归法益保护原则。而由于法益概念的可塑造性、范围的模糊性和宪法关联的孱弱性,致使法益保护原则的确立需要体系性扶持。这需要在学理上将法益概念唯人格属性化,法益保护原则反向类型化,框定法益保护的基本范围。在规范上,寻找法益保护原则的宪法关联,保障法益保护的基本能力。进而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审查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王慧君[10](2019)在《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辨正与“假药”刑法内涵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界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假药",必须明确两条主线与逻辑起点:一是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不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秩序;二是法秩序的统一性并不意味着刑法机械地"比附援引",法秩序统一是法精神的统一,与法概念的解释无关,坚持法秩序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对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均作相同的解释。在这两条主线与逻辑起点的当然推导下,应将"假药"限缩解释为不具有真实药效的药品,这既符合规范目的,又有利于软化法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刑法法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法益论文参考文献
[1].马春晓.现代刑法的法益观:法益二元论的提倡[J].环球法律评论.2019
[2].刘彦修,杨文春.预防刑法视阈下法益保护前置的反思——兼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J].宜宾学院学报.2019
[3].陈伟,熊波.人类—生态刑法法益塑造的经济分析法学论纲[J].学术论坛.2019
[4].薛铁成.论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兼论逃税案司法实践程序的模式选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陈瑞娟.对环境刑法法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9
[6].姜金良.法益解释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九)》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9
[7].党江涛.网络数据法益的刑法专门化保护[J].法制博览.2019
[8].熊琦.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J].学习与实践.2019
[9].储陈城.刑法立法向法益保护原则的体系性回归[J].刑法论丛.2018
[10].王慧君.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辨正与“假药”刑法内涵分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