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广告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广告,广告法,法律,在线,互联网,商业广告,个人信息。
广告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傅语涵[1](2019)在《网红3.0时代网红微博广告的法律边界探讨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红微博广告是指网红个人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关注度在微博中发布的广告。网红3.0时代下的网红微博广告呈现出高精准度、互动性、隐匿性等特殊传播特征,这些传播特征在广告可见性、营造良好道德风尚、广告代言人等方面已触及我国相关广告法规的合法性边界。本文认为需要对网红3.0时代的网红微博广告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从而保护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视听》期刊2019年06期)
崔华洁[2](2019)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广告代言已成为一种产品促销的有效方式,但虚实的广告代言会对社会及消费者产生极大危害。文中论述了完善广告代言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虚实的广告代言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法律法规的不全面对广告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加强广告代言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最后得出结论:完善我国广告代言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甜甜[3](2018)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城市户外广告行业不断发展。一方面,城市中户外广告设置不断增多,但安全和美观问题却经常性被忽略,它与城市景观规划的冲突矛盾日益加深。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国家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标准尚未统一,监管方式也五花八门。自本世纪初,全国各地城市相继出台了对应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政府积极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整治活动。但是由于上位法没有统一,不同城市的监管方式有着明显差异,如何正确管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当前我国行政法实践活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有机结合起来这一问题,必须提上议程。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基础法律理论,研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可行性以及其法律依据,并通过探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定性,分类讨论国内不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管理模式,重点分析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拍卖模式,探讨不同产权上的户城市外广告设置,研究其收费问题。接着提出通过拍卖公共空间资源这一途径,将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最后研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可靠解决方案,以推动城市治理的顺畅运行。(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5-01)
孙淳[4](2017)在《我国植入式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信息多元化的互联网时代,植入式广告展现出独有的优势和潜力,成为广告界的新生力量,受到全球各地商家和媒体的追捧。我国植入式广告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迅速,致使现有法律己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行业自律也无从谈起,在广告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概念、特征、主要载体的剖析,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阐述,以及对现有监管法律制度的介绍,找出现存的监管问题。再通过对各国植入式广告管理的综合比较分析,找到可以借鉴之处,提出关于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监管的可行性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植入式广告的内涵、载体、特征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先提出了植入式广告的概念,对其性质、历史发展进行简要介绍,然后以影视、网络、图书等载体中的植入式广告为例,形象具体的剖析各种形式的植入式广告,总结出隐蔽性、渗透性、有偿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之上阐述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植入式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情况和监管程度,然后根据现有情况,从中总结出现存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找到监管不力的问题所在,为下文的建议指引方向。第叁部分为外国植入式广告的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借鉴。各国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都有自己的特色。美国虽有监管体系,但执行不严格。英国对植入式广告的态度较为严苛,有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日本则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我国可以从各国经验中取长补短,加强自身建设。第四部分是健全我国植入式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阐述后,根据问题寻找对策,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即可以通过明确将植入式广告纳入监管对象、借鉴英美植入式广告强制性规范、完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明确责任主体方面完善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监管。(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7-05-01)
佟秀毓[5](2017)在《美国在线行为广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络的深度普及以及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整合、分析和挖掘能力的提升,互联网广告依托于定向技术得以愈加精准的塑造用户形象,以单一用户为单位,针对性的向其投放符合其兴趣爱好的广告。而在线行为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中定位最为精准的广告,是指网站经营者(Website Operators)收集用户一段时间内使用特定设备在独立网站中的在线行为信息,并据此预测用户的兴趣和喜好,向其投放广告的活动。在线行为广告具有内容精准性、行为定向性和时间依赖性的特征,也正是由于其精准性,使得其投放的整个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整合、加工分析和挖掘。在线行为广告投放的商业利益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美国在线行为广告领域通过行业自律模式保护个人信息,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自律保护机制,该机制涵盖了在线行为广告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个人信息特别规定、告知制度与消费者的选择权、广告选择图标机制、拒绝追踪机制、投诉问责与执行机制。该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为个人信息提供灵活和细致的保护规范,同时可以减少由立法过早介入引发的阻碍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其弊端表现在强制力不足、普及性有待提高等问题。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在线行为广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在线行为广告的规制仍较多的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层面,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涉及较少。通过借鉴美国在线行为广告领域对个人信息的自律保护模式,我国应当首先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而后在统一立法保护模式下于在线行为广告领域中充分尊重用户个人权利,充分履行告知制度和消费者的选择权,严格约束以在线行为广告为目的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行为。(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王忆茹[6](2016)在《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广告随着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广告形式,在商业推广方面相较于传统广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网络广告凭借形式多样、主体开放、传播广泛、交互性强等特点普遍渗入我们的生活。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出现了诸多不正当竞争现象,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竞争权益、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网络广告市场秩序。然而,目前我国的网络广告监管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致使网络广告市场的各种违法、侵权乱象迫切需要得到治理的现状与我国现行网络广告市场监管法制薄弱的矛盾突出。因此,在当前网络经济繁荣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了减少网络广告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竞争秩序,对网络广告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从发展现实到理论探讨、由浅入深地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从网络广告的内涵、外延、特点、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到网络广告监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概述,逐步进入对其监管的学理依据和难点探析;从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包括法律体系、执法情况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其中的原因;同时从美国、欧盟国家的法制实践中汲取精华;最后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思考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概述。首先,对网络广告从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概念界定、分析其显着特点,概括两类网络广告市场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本质上与传统广告相同的竞争违法行为与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新型违法广告行为,主要分析其中六种典型行为;其次,通过解析网络广告监管的基本概念和比较相关概念做理论概述;第叁,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分析,由于网络广告主体经济人本性、网络广告信息不对称本质和网络广告市场负外部性的经济学原因,加上经济法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以此探明监管网络广告的必要性;最后,承接以上内容厘清监管的难点所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体系、执法情况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现状:法律体系方面,包括传统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领域广告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执法情况从执法依据、执法机关设置、执法方式和执法案件查处情况加以研究;司法实践情况主要从近年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了解。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的不足,即网络广告监管法律体系混杂、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的立法技术层面问题和监管管辖权分配不明晰、监管范围界定模糊、监管制度不完备等立法内容方面的问题;执法方面的局限,即执法依据不足、监管主体部门之间协调难、执法方式滞后等问题;司法方面的无力,即司法依据不足、管辖权和违法行为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司法成本过高效率低等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围绕监管权内蕴的四个基本要素寻找监管存在问题的六个原因:对监管对象——网络广告市场的认识不足;网络广告监管模式行政主导;监管权配置不合理;监管执法资源质量不足;监管权的行使者威信力不强;对监管权约束不足。第叁部分主要对美国、欧盟国家的网络广告监管法制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并针对国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思考对我国的有益启示,包括完善网络广告市场监管立法、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关、建立第叁方监测监管。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存在问题为导向,从目前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为突破口,在完善网络广告立法、强化网络广告监管执法、优化网络广告司法程序、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激励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几个方面进一步思考:其一,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同时完善立法,通过形成统一健全的法律体系、合理分配监管管辖权、明确界定网络广告主体、完善新型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广告行为法律规制不足、完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其二,通过完善网络广告的监管法律关系、健全联动执法监管体系、加大刚性执法力度并发挥柔性执法实效,同时提升执法技术水平,以实现执法方式日常化转变;其叁,审慎适用现有法律、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电子证据的认定、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以增强司法威信力;其四,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明确行业组织的职责权限、建立与夯实行业自律系统,以便更好地实现行业组织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其五,需要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重视消费者协会的监管作用,开设多元投诉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以激励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袁飞[7](2015)在《浅析药品广告代言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药品广告代言中存在的虚假代言、误导代言等种种乱象,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对药品广告代言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新《广告法》施行在即,正确理解有关药品广告代言的禁止性规定,将原则性规定落实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去,(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5-08-22)
刘双舟[8](2015)在《关于完善互联网广告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广告的法律关系,对现行广告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广告法的修订中,如何规定对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是一个难题。《广告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仍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建议在这次广告法的修订中,对互联网广告仅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立法留下空间,同时保障广告法修订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本文来源于《新闻春秋》期刊2015年03期)
梁诗偲,杨皓男[9](2015)在《自媒体广告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广告已经开始深入到日常的生活。但是,由于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得在自媒体的发展下,广告主体的适格问题受到冲击,从而导致自媒体广告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完善自媒体广告主体的法律制度,应放宽广告主体资格,将自媒体广告纳入到现行广告规制当中,并且根据信息实质内容来认定是否构成广告。(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胡昊月[10](2015)在《电视剧植入式广告及其法律监管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电视剧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已经势不可挡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但是,到目前为止电视剧植入式广告还缺少相应完善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规范。虽然电视剧植入式广告没有违背现行的法律制度,但任何广告形式都不应该游离于法律之外。(本文来源于《西部广播电视》期刊2015年05期)
广告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广告代言已成为一种产品促销的有效方式,但虚实的广告代言会对社会及消费者产生极大危害。文中论述了完善广告代言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虚实的广告代言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法律法规的不全面对广告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加强广告代言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最后得出结论:完善我国广告代言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广告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傅语涵.网红3.0时代网红微博广告的法律边界探讨与制度构建[J].视听.2019
[2].崔华洁.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构想[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3].张甜甜.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研究[D].东南大学.2018
[4].孙淳.我国植入式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7
[5].佟秀毓.美国在线行为广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7
[6].王忆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袁飞.浅析药品广告代言法律制度的完善[N].中国工商报.2015
[8].刘双舟.关于完善互联网广告法律制度的思考[J].新闻春秋.2015
[9].梁诗偲,杨皓男.自媒体广告主体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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