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扣押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船舶,司法,公约,请求权,海商法,行政。
扣押范围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波[1](2019)在《禁止超范围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李波报道2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职能作用,着力为沈阳民营企业发展营(本文来源于《辽宁日报》期刊2019-03-01)
葛仲彰[2](2015)在《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围绕船舶而产生的海事诉讼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海事诉讼中,为了保全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法院经常需要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船舶。然而,由于在目前并不存在一套国际统一化的扣船制度,扣船法院只能依据现存国际公约或者本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来扣押船舶。而现存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于法院可以扣押哪些船舶,即扣船范围问题上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对诸如融资租赁船舶、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等船舶是否可以扣押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使法院在扣押船舶时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对扣船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即明确哪些船舶可以被法院所扣押,将能够缓解法院在扣押船舶时面临的难题。同时,也能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明确扣船范围,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扣船公约》在国际法层面进行了努力的尝试。然而,这两个国际公约只是在宏观上明确了扣船的范围,即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它们并没有能够在微观上对当事船和姊妹船进行全面的规定。对于扣船范围的某些问题,国际公约或者规定不甚合理,或者根本没有规定,而将相关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去规定。在国内法层面,两大法系由于长久以来在法律传统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国内法中有关扣船范围的规定也相差甚巨。因此往往会出现一船舶在这个国家可以被扣押而在另一个国家则不可以被扣押的情况,这也促使当事人在海事诉讼中“择地行诉”。有鉴于此,本文在梳理国际公约和主要航运国家国内法有关扣船范围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合理规定,对扣船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在宏观上,扣船范围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但是不包括关联船。在微观上,(1)除了船舶所有人所有的船舶与光船租船人光租的船舶外,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的船舶以及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也属于可以扣押的当事船舶。(2)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承租的船舶作为当事船时不能被扣押,但是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姊妹船是可以被扣押的。(3)扣押姊妹船应以在实施扣押时该船是否是姊妹船为时间标准;在份额标准上,应以“所有”标准而非“控制”标准来认定姊妹船,并且单一所有和共同所有情况下的船舶都可以认定为姊妹船。(4)国有船舶也可以扣押,只要该船舶用于商业目的。对于本国船舶,要求在海事请求发生时和实施船舶扣押时均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外国船舶,在海事请求发生时或者实施船舶扣押时用于商业目的的,即可扣押。(5)不能扣押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判断一船舶是否完成开航准备,应以该船舶是否已经办理离港手续为标准。本文所界定的扣船范围与以往研究所界定的扣船范围相比,其创新之处在于:(1)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经营项下的船舶作为当事船时也可以扣押;(2)明确了认定姊妹船的时间标准和份额标准;(3)扣押国有船舶时区分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分别规定扣船条件;(4)明确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不属于可以扣押的船舶,并且明确了判断船舶是否完成开航准备的标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4-01)
庄栋凯[3](2011)在《浅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理决定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究竟包括哪些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系统地列举。一、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中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一。《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现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中《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均设置了查封扣押(本文来源于《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期刊2011年06期)
高源[4](2007)在《浅议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的船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扣押船舶范围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时,各国因不同的利益需要和法律传统而导致多种不同规定。目前的两大扣船公约为各国制定或修正各自立法提供了参考。本文在详细阐述两大扣船公约的相关内容后,依据扣船的目的、性质及船舶权利归属关系,总结出两个层面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依次递进,从学理上对扣船范围做出具体划分。同时比较我国现有的扣船范围规定来提出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学术版)》期刊2007年06期)
高源[5](2007)在《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的船舶范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扣押是指通过法院对船舶实施滞留或禁止其驶离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海事请求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船舶扣押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其重要性不证自明。而可扣押船舶范围又是船舶扣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拟扣押的船舶是否属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是申请扣押船舶的实质要件之一。明确界定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准确掌握,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综合阐述了船舶扣押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船舶扣押制度,特别是可扣押船舶范围的规定后,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试图从不同角度探讨可扣押船舶范围的划分结果,并归纳、总结现行法律规定下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构架,最终对其中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世界范围内的船舶扣押制度做概况介绍,比较了不同法系之间的扣船制度的迥异和法理基础的差异。在此之上,对可扣押船舶的范围进行重点介绍,特别是两大扣船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其次,详细阐述我国在可扣押船舶范围上的规定,并选取了世界上的几个主要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在介绍了现有法律规定后,本文的第二章将重点放在了探究如何界定可扣押船舶范围的问题之上,着重讨论从不同的分析层面和角度形成的不同可扣押船舶的范围。在采纳部分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形成较为清晰的可扣押船舶范围的框架。分析的部分关键在于结合了海事请求的性质,即物权性质的海事请求和债权性质的海事请求,与船舶所属关系,从两个层面出发进行讨论,给出了实用性较强的可扣押船舶范围的建议。文章的第叁章紧接着针对第二章中的部分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深入分析,主要是针对非当事船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笔者采用列举各个问题、独立成节的方式进行研究,但又同时遵循了问题之间的因果联系和逻辑顺序,从基本概念出发,逐步深入,如首先对船舶所有人概念和单船公司制度进行介绍,为之后的姐妹船、关联船和方便旗船的问题提出和分析解决提供铺垫。而在各问题小节中,重点阐述当前的争议焦点,并结合目前一些学者的重要观点,发表笔者个人的理解。第四章是本文对于前两章提出问题的一个回应,在对前述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后,归纳出重点的争议问题所在,结合已有的解决办法,进一步提出笔者个人的看法和对策。其中主要的问题集中于扣押非当事船舶的范围上,特别是如何解决针对当前的单船制度下的方便旗船扣押问题和化解我国特有的所有制制度下国有船队面临的关联船理论的危机。此外,对于期租船的扣押问题,笔者也提出了个人的意见和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梁谷晨[6](2006)在《海事请求保全中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学术版)》期刊2006年08期)
张波[7](2000)在《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主体与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1999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叁次会议通过,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第叁章第叁节第四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2000年04期)
李屏山[8](1998)在《论诉前扣押船舶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扣押船舶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扣船申请能否得到批准,申请人债权能否得到保全的问题。本文通过叁方面的论述,来分析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1998年01期)
翁子明[9](1993)在《论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简称诉前扣货,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扣押船舶所载货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海事法院就已经有诉前扣货的实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诉前扣货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但办理这类案件一直没有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3年00期)
扣押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围绕船舶而产生的海事诉讼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海事诉讼中,为了保全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法院经常需要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船舶。然而,由于在目前并不存在一套国际统一化的扣船制度,扣船法院只能依据现存国际公约或者本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来扣押船舶。而现存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于法院可以扣押哪些船舶,即扣船范围问题上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对诸如融资租赁船舶、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等船舶是否可以扣押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使法院在扣押船舶时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对扣船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即明确哪些船舶可以被法院所扣押,将能够缓解法院在扣押船舶时面临的难题。同时,也能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了明确扣船范围,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扣船公约》在国际法层面进行了努力的尝试。然而,这两个国际公约只是在宏观上明确了扣船的范围,即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它们并没有能够在微观上对当事船和姊妹船进行全面的规定。对于扣船范围的某些问题,国际公约或者规定不甚合理,或者根本没有规定,而将相关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去规定。在国内法层面,两大法系由于长久以来在法律传统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国内法中有关扣船范围的规定也相差甚巨。因此往往会出现一船舶在这个国家可以被扣押而在另一个国家则不可以被扣押的情况,这也促使当事人在海事诉讼中“择地行诉”。有鉴于此,本文在梳理国际公约和主要航运国家国内法有关扣船范围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合理规定,对扣船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在宏观上,扣船范围包括当事船和姊妹船,但是不包括关联船。在微观上,(1)除了船舶所有人所有的船舶与光船租船人光租的船舶外,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的船舶以及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也属于可以扣押的当事船舶。(2)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承租的船舶作为当事船时不能被扣押,但是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姊妹船是可以被扣押的。(3)扣押姊妹船应以在实施扣押时该船是否是姊妹船为时间标准;在份额标准上,应以“所有”标准而非“控制”标准来认定姊妹船,并且单一所有和共同所有情况下的船舶都可以认定为姊妹船。(4)国有船舶也可以扣押,只要该船舶用于商业目的。对于本国船舶,要求在海事请求发生时和实施船舶扣押时均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外国船舶,在海事请求发生时或者实施船舶扣押时用于商业目的的,即可扣押。(5)不能扣押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判断一船舶是否完成开航准备,应以该船舶是否已经办理离港手续为标准。本文所界定的扣船范围与以往研究所界定的扣船范围相比,其创新之处在于:(1)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经营项下的船舶作为当事船时也可以扣押;(2)明确了认定姊妹船的时间标准和份额标准;(3)扣押国有船舶时区分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分别规定扣船条件;(4)明确完成开航准备的船舶不属于可以扣押的船舶,并且明确了判断船舶是否完成开航准备的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扣押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李波.禁止超范围扣押冻结涉案财物[N].辽宁日报.2019
[2].葛仲彰.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扣船范围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庄栋凯.浅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理决定范围[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11
[4].高源.浅议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的船舶范围[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
[5].高源.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的船舶范围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
[6].梁谷晨.海事请求保全中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
[7].张波.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主体与范围[J].天津航海.2000
[8].李屏山.论诉前扣押船舶的范围[J].世界海运.1998
[9].翁子明.论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的范围[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