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意思表示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意思表示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错误,理论,民法,法律,法学,方法论。

意思表示理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薛应军[1](2018)在《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系德国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获评教授时的资格论文之作。它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正文分成层层递进的四个部分。论证严谨,思维缜密。当当网一位匿名网友说,它是“好书,值得一读,强烈推荐!!!”来自亚马逊中国的统计显示,该书连续3个月(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10-18)

王学辉[2](2018)在《行政法意思表示理论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学并不关注"意思表示",概因行政法理论体系是以外观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建构的。但不能否认在各种行政行为之中均存在一定之意思表示。因此,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的革新发展中,应当深入分析行政法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类型、形成与效力,从而建构一套行政法意思表示的理论体系及其适用规则。关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意思表示,能够一定程度强化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同时,也有助于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田勇军[3](2018)在《论意思表示理论的应然面向——基于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及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理论被誉为私法理论之"皇冠上的明珠",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及其主观要件的构成之研究,常陷入探究真意的误区;意思表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瑕疵事项的规定,是通过对外界干扰因素的排除从而保障意思的自由,并非是从正面探寻意思内容的真实性,这符合意思表示理论维护主体意思自治之目的,也符合法律并非正面保障权利而是反向排除权利干扰之因素的基本思路;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影响"排除制度也与大陆法系之重视瑕疵意思表示制度(忽视构成要件理论)之实践相契合。(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杨代雄[4](2016)在《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沉默与拟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沉默发生与意思表示等同的效果,此项沉默可能构成拟制表示,但更为常见的是构成可推断(默示)意思表示。前者不适用意思表示相关规则,后者适用。除了法定和约定沉默构成意思表示之外,基于诚信原则、信赖原则和交易习惯,在若干例外情形中也可以使沉默构成可推断意思表示,当然,应当谨慎认定。关于作为沉默之基础的事实的错误可以导致沉默意思表示可撤销,关于沉默之意义的推断性错误未必导致沉默意思表示可撤销。(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王琦[5](2016)在《德国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新发展——兼论对中国民法总则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民法基础理论的最新进展体现在柏林自由大学Detlef Leenen教授对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重大改造。与德国法上传统观点不同,Leenen不使用"要素—包含"模型而使用"工具—分层"模型来把握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Leenen在这一模型的基础上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区分为两个层面,并在它们各自内部再区分"成立"、"生效"和"效果发生"叁个阶段,由此建构起一种双层六阶段的体系。然后,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整合进这一体系,其效果是民法总则的精确性、严密性和可理解性大大提升。双层六阶段理论对中国法尤其是中国民法总则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通过将Leenen理论应用于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可以为草案中的有关条文找到更好的解释路径或修改方案。(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龙俊[6](2016)在《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错误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在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早已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德日两国为了解决二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却仍然治标不治本:就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论而言,增设了性质错误可撤销的例外,创造了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理论,或者扩张内容错误的外延,但是在面临"利用型错误"以及"引发型错误"时却仍显乏力;就表示错误可撤销论而言,设置了独具特色的信赖赔偿制度,或者以行为人有过失时为例外,但是在诸多具体案件中仍存在着价值判断失衡。考察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会发现,我国并不存在着二元论的传统,未来没有必要走上这条弯路。本文建议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都应该设置统一的构成要件,划定可撤销错误的范围。(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杨德群[7](2015)在《规制瑕疵以求真意——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瑕疵是一个底蕴悠长而又异议纷呈的论题,规制瑕疵以求真意是各国理论与立法的不倦追求。谭和平先生之力作《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对该论题做了系统深入研究。该书视野开阔、论证详实,观点新颖务实,既可弥补目前国内理论之不足,也可对民法典的编纂以及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来源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浩然,王国柱[8](2013)在《意思表示理论对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支撑》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理论之中的默示意思表示理论可以为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在专利权、着作权和商标权默示许可制度中都有体现,我国现行法对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限制性条件过于严苛,应放宽其适用条件。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和默示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默示许可的认定,默示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被法律所拟制。(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谭和平[9](2012)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外学者就意思表示理论,其中包括意思表示瑕疵理论,进行研究的颇多,专家们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较多的重要成果。但我国正处于民法典构建的酝酿阶段,尽管外国的相关理论与立法己比较成熟,但要将其很好地运用到中国的立法中来,尚需进一步完善,亦有进一步研究与创新的必要。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以及意思表示瑕疵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的、密不可分的。没有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结构就没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就没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成因。文章认为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日常语言中的意思表示应该加以区分,同时也应将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表示行为如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等区别开来。在现有的意思表示的“叁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五要素说”的争辩中,文章认为意思表示的“叁要素说”是意思表示真实构成的基础。同时,文章认为,在当今社会本位时代,在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衷主义叁种理论中,“折衷主义”的观点,更具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原则上意思表示有效,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是可撤销的。错误的共同渊源产生于罗马法与亚里士多德学派。有人主张错误理论已经发展得比较一致了。然而,这种观点有待于进一步的证实。我们必须看到,即使在法国与德国法律传统中,错误概念的发展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意思理论的出现更标志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错误理论更加明显的分歧。此外,有人主张:错误的英国观点并不适合于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错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错误是否损毁了当事人的同意;错误引起的相关问题是:当事人的意思与动机问题。中世纪的法学家因此在意思自治与动机问题上补充了罗马法的错误概念。欺诈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当事人明知它的虚假性或者全然不顾它的真假而做出的行为,目的是希望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他说的去做,以及事实上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他说的去做了却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在欺诈的构成要件上,两大法系均强调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非法性及客观后果的严重性;在第叁人欺诈的法律后果上,各法系间存在截然不同的分歧:有的着眼于受欺诈人的保护,有的着眼于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文章认为,在明知的情形下,在当事人存在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在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尽管这种做法对受欺诈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否认知情的后果。胁迫,作为同意的瑕疵,类似于欺诈但有别于错误,它主要由两个独特的要素构成。一个是意思瑕疵(譬如恐惧);一个是违背道德义务的原因(譬如强迫或威胁)。然而,第一个要件等同于事实上违背了签约双方的自由意志;第二个要件则局限于某种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当事人的意思瑕疵可能产生。然而,受胁迫人是否存在真正意志?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胁迫者的同意没有反映任何自由与真正的意思;一种观点主张,受害人的同意是一种真正的同意。由此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合同无效;一种是合同可撤销。然而总的来说,自萨维尼以来,流行的观点主张:受胁迫人的同意是真实的,尽管存在瑕疵。在“可敬畏的恐惧”是否成为胁迫要件的问题上,大陆法与普通法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大陆法系选择了将可敬畏的胁迫从胁迫的范围中排除出去的做法,而在普通法国家,可敬畏的胁迫却产生了一种广义的衡平法学说,它部分地弥补了过于狭窄的普通法胁迫学说的不足。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独有的立法与理论,其产生于胁迫自身缺陷的大前提。通常它分为“事实上的不当影响”与“推定的不当影响”。后者又有“2A类不当影响”与“2B类不当影响”的界定。由于该学说与欺诈、胁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其一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争议的焦点在于不当影响的认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文章认为,它对胁迫、欺诈、错误等传统的意思表示瑕疵立法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目前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徐元媛[10](2012)在《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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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法学并不关注"意思表示",概因行政法理论体系是以外观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建构的。但不能否认在各种行政行为之中均存在一定之意思表示。因此,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的革新发展中,应当深入分析行政法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类型、形成与效力,从而建构一套行政法意思表示的理论体系及其适用规则。关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意思表示,能够一定程度强化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同时,也有助于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意思表示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薛应军.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着作[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2].王学辉.行政法意思表示理论的建构[J].当代法学.2018

[3].田勇军.论意思表示理论的应然面向——基于对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及批判[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4].杨代雄.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沉默与拟制[J].比较法研究.2016

[5].王琦.德国法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新发展——兼论对中国民法总则立法的启示[J].清华法学.2016

[6].龙俊.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J].清华法学.2016

[7].杨德群.规制瑕疵以求真意——评《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

[8].浩然,王国柱.意思表示理论对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支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9].谭和平.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10].徐元媛.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J].商场现代化.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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