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渗入公法的必然与边界

私法渗入公法的必然与边界

论文摘要

公私法相互渗透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主要表现为私法渗入公法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具体,而且日益有序。二者关系的相对性是私法能够渗入公法的逻辑前提,但并不等于私法和公法可以完全融为一体。当今社会机制之下也许二者不一定泾渭分明,但至少还是有界限的,应当各自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它们的区分是客观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私法渗入公法是必然而有益的,但私法渗入公法也应当是有边界的。为此,目前情形下,必须强调公法不能被私法取代、公法体系不能被改变、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变、公法不能被私法规模化渗入。即私法对公法的渗入是非整体性的、非体系化的,可以表现为个别理念、个别原则、个别环节等的渗入。

论文目录

  • 一、立题背景
  • 二、私法渗入公法的内涵与源流
  •   (一) 私法渗入公法的内涵解读
  •   (二) 私法渗入公法的历史源流
  •     第一, 大陆法系泛化的私法渗入阶段。
  •     第二, 行政程序革命的私法渗入阶段。
  •     第三, 行政契约普遍化的渗入阶段。
  •     第四, 行政参与的私法渗入阶段。
  •     第五, 作为自治的私法渗入阶段。
  • 三、私法渗入公法的若干前提条件
  •   (一) 私法相对成熟的条件
  •   (二) 公法体系尚未成熟的条件
  •   (三) 私法与公法关系有效处理的条件
  •   (四) 法治系统统一构造的条件
  •   (五) 私法规则明细化的条件
  • 四、私法渗入公法的边界限制
  •   (一) 公法与私法两大部门的属性不能改变
  •   (二) 公法体系不能被改变
  •   (三) 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变
  •   (四) 公法不能被私法规模化渗入
  • 五、目前私法可渗入公法的具体范畴
  •   (一) 自治理念的适当引入
  •   (二) 契约精神的渗入
  •   (三) 诚信原则的渗入
  •   (四) 法律关系平等的渗入
  •   (五) 私法调控方式的采纳
  •   (六) 纠纷调解的渗入
  •   (七) 程序公平的渗入
  •   (八) 权利救济的渗入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淑芳

    关键词: 私法渗入,边界限制,公法主流,公法体系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1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4.005

    页码: 84-105

    总页数: 22

    文件大小: 2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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