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惩戒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幼儿教师,教师,正当,正当性,教育性,监护人,事由。
惩戒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吴珂[1](2019)在《家庭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父母对于子女实施必要的惩戒行为,因其具有深厚的伦理和道德涵义,而成为人们普遍践行的"习惯法则"。但是,父母过限的惩戒行为会给子女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者精神侵害,会逾越刑法的边界,进入犯罪的领域。由于家事关系的复杂性和侵害人与被害人身份的亲缘性,刑法面对家事关系时必须谨慎。区分合限的惩戒行为与犯罪行为,从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和惩戒程度叁个方面来界定合限的家庭惩戒行为,能为家庭中日趋频繁发生的侵害"未成年权益"现象给予刑法规范的思考。(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越研[2](2018)在《家长惩戒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的家长教育子女的社会问题频发,社会大众对家长的教育方式与教育手段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众说不一的局面导致对家长惩戒行为的评价也大多不同。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对家长惩戒行为的司法评价也各有不同。法律的规避也导致在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评判时遇到了阻力,司法裁判往往不能够全面的评价具体案件中的家长惩戒行为,。在此背景下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全面的探讨与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而为了打破这样的状态,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又能维护家长的教育职责,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与理解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了刑法方面的探讨研究。首先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了界定,具体明确家长惩戒行为的主体、对象以及行为内容。其次在对家长惩戒行为的法律地位进行刑法学分析,通过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现实依据肯定家长惩戒行为正当化事由的法律地位。再次对家长惩戒行为行使过当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的分析与评价,区分惩戒过当行为具体的刑事法律罪名的具体适用,并对刑事法律裁量提出建议。最后对家长惩戒行为的现实立法提供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与思考。刑事法律的滞后性会对行为的评价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行为由可以定义为犯罪与不可定义为犯罪之间的转化。二是行为由原来不被刑法评价而逐渐被刑法纳入体系之中。就家长惩戒行为的性质而言,当下的法律并没有对这样特殊的行为进行评价,使得这种行为没有被特殊化,在具体的评价的时候,会难以符合公平公正的刑法理念,并且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刑法犯罪率会逐步下降,刑法也会随之转变成轻微化,现有的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类型的规定会渐渐地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将家长惩戒行为这样的超法规正当化事由可以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同时又实现了个案正义。同时运用法律承认父母的惩戒行为正当化事由地位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为了保护、教养子女,而非将子女视为父母之财产而得任意加以惩戒。当家长滥用自己的权利时,家长的行为也要被法律所禁止,当家长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已经达到一定的限度时,家长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吴珊鸿[3](2018)在《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源远流长的教育史上,教育惩戒一直都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民主化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一教育方式持否定态度,如今的小学教育中,教育惩戒成了一个敏感的话题,学校教育工作者慑于外界的压力,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惩戒走入了一个困境,而这一教育方法的缺失也导致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本研究,着力论述以下几个问题: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存在是否必要?教育惩戒与社会惩戒、体罚有何不同?当前的教育惩戒存在哪些问题?以及笔者关于如何构建教育惩戒制度的一些思考。本研究分两条主线展开,一是教育惩戒的理论根据,二是教育惩戒行为的实践。在理论阐释部分,分析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并对教育惩戒的内涵和本质进行探讨;以文献法详尽综述了各学科视角下的教育惩戒研究;论证了教育惩戒存在的必要性。这些为教育惩戒行为的实践及制度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实践调查部分,本研究在梳理相关学术文献的基础上,深入小学进行调研,以J小学作为个案,通过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当下小学教育惩戒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聚焦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通过个案研究,分析当下小学教育中教育惩戒所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在理论架构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策略,为学术界提供本研究的观点,为小学一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科学、合理地运用教育惩戒这一教育手段,走出困境提供启示。(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4-01)
王雅[4](2018)在《幼儿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幼儿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是指幼儿教师对幼儿的行为施以否定性的手段,帮助幼儿改正不合理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一直以来,鼓励和赏识的教育理念是幼儿园教育理念的主流,再加上社会媒体对于个别幼儿教师不当惩戒行为的大肆渲染,导致幼儿教师不能正确的认识幼儿教育和惩戒的关系。一方面,一些幼儿教师不敢惩戒幼儿,导致教育惩戒的缺失;另一方面,有些教师敢于行使自己的惩戒权利,但是由于没有一定的参考标准,存在着惩戒过轻或过重的问题。幼儿还处在身心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各种行为习惯的培养和基本的常规的建立都要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因此,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很必要的。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法、观察法。首先对幼儿教师惩戒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通过文献研究法了解分析目前研究的现状,并从多方面、多角度论证幼儿教师惩戒的理论基础;最后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调查教师对惩戒的认识及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的真实使用状况,探究幼儿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幼儿教师可以更好的运用惩戒去帮助幼儿成长。通过对现状进行分析,了解到目前幼儿教师实施惩戒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对惩戒的认识不全面;教育惩戒的度的把握不准确;惩戒行为行使的过于随意;教师惩戒公平缺失。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其原因,发现其原因主要包括:家长的观念;社会舆论的不正确导向;幼儿园的教育环境;教师自身因素的影响。据研究得出的结论,分别从国家、社会、幼儿园、教师自身四个层面提出优化幼儿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对策。国家层面要健全落实幼儿园建设及教职工聘用的相关规章制度;社会层面要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幼儿园层面应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师惩戒的规章制度、对教师进行科学的管理并加强和家长的交流;教师层面要提高教育惩戒的综合素养,掌握一定的教育惩戒的技巧。(本文来源于《天水师范学院》期刊2018-04-01)
敬代晖[5](2017)在《论企业经济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作为追求营利的独立市场主体,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劳动秩序,往往会通过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对员工的经济惩戒事项。现实中,企业实施经济惩戒的现象普遍存在,表现形式随时代的发展而愈来愈多种多样。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对企业是否能进行经济惩戒行为、以及如何进行作出规定,地方性立法对此更是态度不一。加之理论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导致了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结果。本文认为企业能够做出经济惩戒行为,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入手分析,在比较了契约说、固有权说、法规范说、集体合意说等学说后,以“维护企业秩序说”作为其法理基础,认为企业是为了维持自身生产所需的必要秩序而订立一般性规章,为劳动者设定义务。为防止企业经济惩戒行为泛滥,必须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就法律规制而言,首先须为企业确立经济惩戒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人人平等,一事不再罚等基本原则。然后一方面进行实体性法律规制,对所适用的情形、范围、幅度、程序、主体等作全面的规范;另一方面进行程序性法律规制,包括形成环节的程序控制、惩戒实施之前的告知制度、经济惩戒后的救济机制。通过规制企业经济惩戒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同时平衡其与企业的双方权益,为构建和谐安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理论支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7-06-01)
张映霞[6](2015)在《小学教师惩戒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师惩戒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管理方式,对教育犯错学生有一定效果,但由于其法律上的模糊性导致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很多教师虽认可惩戒在教育失范学生、规范学生行为中的作用,但是鉴于社会和媒体的压力,对惩戒闭口不谈。同时,随着人们对赏识、鼓励的教育方式越来越肯定,而惩戒教育却屡屡遭到质疑和批判。事实上,由于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是非观念,一味的包容与表扬对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并非好事。惩戒和赏识同等重要,二者在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恰当的惩戒教育是合理而必要的。本文将小学教师惩戒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多方面、多角度论证教师惩戒的理论基础,并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调查家长、学生和教师对惩戒的认识及教师惩戒的真实使用状况,探究小学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从完善立法、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建立正确的舆论引导四个方面对完善教师惩戒行为提出建议,以期对一线教师正确认识和实施惩戒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5-05-01)
程莹[7](2015)在《教师惩戒行为的发展: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古代教师惩戒行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惩教分离、惩趋于教及惩教"合一"叁个阶段,并在"礼法"与"律法"中得到明确的规范。教师惩戒逐渐从"以恶制恶"的自然罚转变为"以矫正为目的 "的教育罚。域外教师惩戒行为经历了从放任到限制、由国家利益向学生权利的历史演变。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规范和限定教师惩戒行为的实施。目前,我国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受到严重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史为鉴,实现教师惩戒行为的现代转型,应通过立法明确教师惩戒行为的教育性、合法性和适当性来实现其德性的回归。(本文来源于《教育学术月刊》期刊2015年03期)
程莹[8](2014)在《论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惩戒德性之异化与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教师节刚过,弑师案就频频发生。9月14日,江西省临川第二中学高叁学生雷某因不满班主任孙某管理将其杀害。校方称双方矛盾源于案发前日,雷某课间玩手机被孙某收走,并要其通知家长。9月23日,山东省枣庄市第四十二中学初叁休学学生秦某将化学老师汪某刺死,其父称秦某(本文来源于《教育科学研究》期刊2014年03期)
程莹[9](2014)在《异化与回归: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考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缘于国家意志的必要强制、教师职业的应然要求以及监护权的部分转移。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教育商品化的推动,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逐渐偏离、异化,主要表现为学生权利的泛化、师生关系的契约化以及监护权的抗制。通过学生权利的保护与克制、教师职业的实然选择以及监护权的适当参与,从而实现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其本来价值。(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管理》期刊2014年02期)
张璐[10](2013)在《幼儿教师惩戒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幼儿教师惩戒行为是以促使幼儿认识、反思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为目的,幼儿教师通过合理的、不伤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方式,针对幼儿产生的不合理行为实施影响的行为。惩戒作为幼儿教师常用的教育手段之一,在幼儿园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并且对幼儿以及教师自身都会产生影响,很有研究的必要性。本研究致力于通过对幼儿教师惩戒行为的现场观察,并结合教师的访谈,客观真实呈现出幼儿园中教师惩戒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在幼儿园中,教师实施惩戒行为的频率很高,并且根据不同的维度可以将幼儿教师惩戒行为分成不同的类型。首先,以惩戒行为指向幼儿一日生活的不同方面,教师惩戒行为分为生活活动惩戒、教学活动惩戒以及游戏活动惩戒;其次,根据教师实施惩戒的方式侧重语言还是动作、表情或其他,分为言语型惩戒和非言语型惩戒;第叁,根据教师惩戒对象的多少,分为个别惩戒和群体惩戒;最后,根据惩戒对象的性别,分为男生惩戒和女生惩戒。针对教师不同类型的惩戒行为,幼儿做出了不同的反馈,表现出叁种不同的态度,即积极接受,中立平和及消极抵抗。根据幼儿的反馈态度,笔者进一步发现教师惩戒行为对幼儿和教师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就幼儿而言,惩戒行为帮助其改正了不合理行为,促进了其身心和谐发展,但是有时也由于教师实施不当,或者实施次数过多会对幼儿身心造成伤害;就教师自身而言,惩戒行为的实施有利于幼儿建立良好的常规,方便了教师的工作,但有时家长的不理解也会给教师带来压力,影响家长和教师的沟通,进而影响惩戒行为实施的效果。针对教师惩戒的状况,笔者还进一步分析了影响教师惩戒行为实施的因素,发现主要影响因素有叁种,教师自身、幼儿以及外界环境因素这叁方面。就教师自身而言,其惩戒理念以及个性特征都会影响惩戒行为实施;就幼儿而言,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幼儿的个性特征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就环境而言,教师工作的环境幼儿园以及幼儿的家庭环境会对其惩戒行为的实施有影响。根据研究得出的结论,笔者分别从教师、幼儿园和家长叁方面提出了建议以供借鉴。就教师而言,其在实施惩戒行为时要做到适度、适量、及时、客观、一致以及要注意多与家长沟通、合作;就幼儿园而言,幼儿园应注意控制班级幼儿人数以及提供丰富的材料设备;就幼儿家长而言,家长应有正确的惩戒理念以及注意建立民主型家庭教养方式。(本文来源于《山西师范大学》期刊2013-04-10)
惩戒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近年来的家长教育子女的社会问题频发,社会大众对家长的教育方式与教育手段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众说不一的局面导致对家长惩戒行为的评价也大多不同。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对家长惩戒行为的司法评价也各有不同。法律的规避也导致在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评判时遇到了阻力,司法裁判往往不能够全面的评价具体案件中的家长惩戒行为,。在此背景下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全面的探讨与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而为了打破这样的状态,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又能维护家长的教育职责,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与理解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了刑法方面的探讨研究。首先对家长惩戒行为进行了界定,具体明确家长惩戒行为的主体、对象以及行为内容。其次在对家长惩戒行为的法律地位进行刑法学分析,通过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现实依据肯定家长惩戒行为正当化事由的法律地位。再次对家长惩戒行为行使过当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的分析与评价,区分惩戒过当行为具体的刑事法律罪名的具体适用,并对刑事法律裁量提出建议。最后对家长惩戒行为的现实立法提供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与思考。刑事法律的滞后性会对行为的评价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行为由可以定义为犯罪与不可定义为犯罪之间的转化。二是行为由原来不被刑法评价而逐渐被刑法纳入体系之中。就家长惩戒行为的性质而言,当下的法律并没有对这样特殊的行为进行评价,使得这种行为没有被特殊化,在具体的评价的时候,会难以符合公平公正的刑法理念,并且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刑法犯罪率会逐步下降,刑法也会随之转变成轻微化,现有的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类型的规定会渐渐地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将家长惩戒行为这样的超法规正当化事由可以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同时又实现了个案正义。同时运用法律承认父母的惩戒行为正当化事由地位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为了保护、教养子女,而非将子女视为父母之财产而得任意加以惩戒。当家长滥用自己的权利时,家长的行为也要被法律所禁止,当家长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已经达到一定的限度时,家长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惩戒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吴珂.家庭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边界[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2].越研.家长惩戒行为的刑法评价[D].辽宁大学.2018
[3].吴珊鸿.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困境[D].厦门大学.2018
[4].王雅.幼儿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研究[D].天水师范学院.2018
[5].敬代晖.论企业经济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D].西南科技大学.2017
[6].张映霞.小学教师惩戒行为研究[D].河北大学.2015
[7].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发展: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J].教育学术月刊.2015
[8].程莹.论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惩戒德性之异化与回归[J].教育科学研究.2014
[9].程莹.异化与回归: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考辩[J].现代教育管理.2014
[10].张璐.幼儿教师惩戒行为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