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文中认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迈过了四十余个春秋。在这期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也被逐步修改与完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四个条文的规定,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修改、2007年以解决“申诉难”为目的立法补充,再到2012年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四十年来发展迅速。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制发展历程的缩影,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民事再审制度,从法律史的角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历次修订为时间节点,分四个阶段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发展、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掌握立法的意图和修进过程;全文围绕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三个参与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权力(权利)演变,揭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特点,从而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对再审制度尝试进行立法规定,为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是现代再审法制的雏形。当时规定的检察员抗议权是中国现行检察院抗诉制度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复查审理等纠正机制逐步萌生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工民控告申诉权是现行宪法中公民申诉权的溯源。建国后随着法院组织法的多次颁布或修订,法院的决定再审权被正式确立,其内容逐渐扩大到具有依职权多渠道启动再审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文规定了检察员绝对的启动再审的抗议权,是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检察院抗诉权的溯源,建国后,该项权力被演进为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权,后以检察院抗诉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当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1931年的《工农检察部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控告权,《共同纲领》将控告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并逐步向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进行演变。随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法制建设被迫停止,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停滞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改革开放的新政策下,国家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起步阶段。第一章介绍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制建设得到恢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得以重拾。在这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再审制度被正式统一立法,并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受到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以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思想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呈现出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模式,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检察院的抗诉权由于未获得民事诉讼法的明文确认,呈现出“失权”的状态;当事人对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申诉权虽被确立,但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出现了法院办案压力剧增、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当时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实践的需求、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在这些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民事再审制度步入了全面修改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现代法制理念的追求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以变革法院超职权决定再审权为基本路线、以解决“申诉难”“申诉滥”等实践困境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确立。但是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导致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令人满意,出现了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以及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救济的需求越来越高。“年久失修”的民事再审制度已无法满足群众、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需求,在司法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民事再审制度进入了补充阶段。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旨在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细化。但是同样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未能合理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憾,相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以及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成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这一阶段以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内容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在《民诉法解释》的全面补充规范下,在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下,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之前有了进步,主要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再审难”和“再审滥”情况缓解。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总结和思考,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俄罗斯最初的民事再审制度同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1978年以来中俄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独有的发展特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稳固不变、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是在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制度发展,是在苏联模式长期影响下的制度发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的制度发展,因此极具中国特色。第二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分析。民事再审制度每次修订后出现的主体权力(权利)地位的变化、各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的缺陷和成因等,都成为了学术研究的指引牌,引导着学者学术探究的步伐,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不同研究内容的成果数量;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成果又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回应了学界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的争议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思考。本文最终提出:中国短时期内彻底完成当事人诉权化改造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就目前来看,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其权力(权利)和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转型。具体措施包括应提升公信力和法官素养、民事检察监督精确化发展、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及相关配套制度等。
金石[2](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波[3](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经司法改革与立法完善,总体上已经建成符合人权保障要求、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程序。但是,刑事再审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事关法的安定性与公正性,事关权利救济与依法纠错等多元价值追求。刑事再审程序发动及其运行的过程,即是其多元价值相互博弈、权衡取舍的过程。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刑事再审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与依法纠错相统一,主要表现为有限再审。有限再审既不是将再审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级程序,也不是禁止再审,而是划出再审边界对再审诉求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国外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虽然在限制刑事再审的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仍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有些应当坚持,有些则需要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还不大明确,刑事再审的纠错功能发挥的也不大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刑事再审程序的功效。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深对“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鸣冤平反”的传统观念以及新中国建国以来长期秉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具体原则如再审不加刑原则等,兼采所长,拾遗补漏,以使我国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实际,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的刑事再审程序创新。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虽然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的途径较多,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还是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都可以引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实践中这些途径有的是畅通的,有的是闭塞的。按照目前的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自由启动刑事再审,而申诉人既没有直接启动再审的权利,其提出的任何再审理由都无法迫使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申诉人的诉求实际上扮演的是司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或者线索来源之类的角色。同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并未对是否有利于原审被告人进行区分,对于不同再审理由的审查、认定的标准也没有加以差别,对于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刑事再审的审级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或者空白,制约了刑事再审程序作用的发挥。作者认为,在刑事再审程序改革过程中,要通过完善刑事再审管辖、审级确定等方面的规定,给予申诉人更为明确和简洁的司法指引;要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提起对原审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权力,要赋予申诉人更为刚性的申诉权力,确保刑事再审程序充分发挥其多元价值功能。从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具体规定看,存在着一些貌似不重要但实际却影响至大的问题,比如对刑事再审的次数和提起再审申情的期限没有规定,造成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被恶意滥用的情况,典型个案常常引发诟病。刑事再审的次数、提起刑事再审的期限不受限制,意味着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刑事再审程序随时、不断地推翻,刑事诉讼的进程可能永无终点,虽然这种极端情况几乎不会出现,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会让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蒙上阴影。如果相关当事人处于对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推翻的担忧之中,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另外,任何诉讼,审判结果往往有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如果案件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限制很低,诉讼中利益受损方自然会有不断通过再审而争取利益的倾向性,这是造成目前许多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诉、长期缠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处理无意义的反复申诉中被白白浪费,影响其他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再比如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现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刑事再审案件,必须是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然都不利于对一部分错案当事人的求偿权的保护,那些轻罪重判、量刑畸重等错判的案件当事人,承受了不应当承受的判决和处罚,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显然难称公平正义,更为甚者,国家赔偿的这一不足还可能对个别刑事再审案件的实体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刑事再审的次数、期限限制、刑事再审中的国家赔偿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之处或者不足之处,已是具有相当现实紧迫性的问题,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从个案看,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吉林长春孙氏兄弟涉黑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且对此案例的理解和思考实际上也是本文最初写作的缘起。在孙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刑事政策的不当的理解,为了追求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而将刑事再审程序用以任意撤销原生效裁判,以及与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从而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再审程序既没能纠错,也未能监督,对它的不当使用,反而使一个纠错程序变成了造就错案的帮凶。虽然只是一案,但案件涉及被告人众多——共有十六名被告人;涉及犯罪事实、罪名众多——共涉及十六个罪名,二十六起犯罪事实、十二起其他违法事实;时间跨度久远——从第一起犯罪事实开始,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结案,前后共经历了二十一年;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包括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后来撤销前述裁判并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次刑事再审,直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期间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在多级公、检、法机关之间不断流转,走过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多之复杂实属罕见。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这个案件中暴露和产生了许多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就刑事再审程序而言,涉及到包括对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和理解、刑事再审中的撤回起诉、刑事再审中变相加刑、再审重复追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问题大多在理论研究之中缺少较深的挖掘,或者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与理论研究不同的侧重点或表现形式。案例研究能够为法学理论提供大量司法第一线的思考和智慧,值得理论研究高度关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刑事再审案件,可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发生,如何防止刑事再审程序成为制造错案的手段,更是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杨正万[4](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王玉梅[5](2018)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在于以审级职能分层为前提,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形成诉讼程序内权力相互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维护不同审级的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又将审判权约束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目标,确保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刑事审级制度静态层面表现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权力配置及审级设置形态,这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其动态层面则表现为初审、上诉审及特殊救济审的程序运行,是裁判权与裁判权及诉权与裁判权互动的结果。静态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需要依赖初审、上诉审程序的动态运行,审级制度的设置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在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的裁判产生于庭审,而且体现在审判权纵向运行层面,需要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否则即使,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恐怕也难以承受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之需要。其次,在程序分流理念的影响下,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发展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挑战,即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制度的需求?考虑程序分流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那么如何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围绕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审级的设置可否多样化?再次,为消除司法地方化而推行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则极有可能使法院在摆脱地方政府制约的困境之后又落入上级法院控制的巢臼,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请示汇报”的惯习,审判独立在法院纵向层面的实现依然困难,难以保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等。基于此,本文在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第一章是主要阐释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其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模式。审判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制度,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程序的经济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确保“几审”“终审”,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章梳理总结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审级职能同质,审级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着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均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程序性机制,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导致我国刑事审级功能虚化,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惟一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失位。以上诸种问题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增强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其不同审级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审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表示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为圆椎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受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表示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为审级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既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制度运行机制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改造。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建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的植入;推进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结构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刘芳[6](2016)在《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文中认为对刑事再审理由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刑事再审程序能否启动,既涉及诉讼公正问题,又关乎法的安定性等问题。设置刑事再审启动理由就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诸多价值追求进行巧妙的平衡,使得刑事再审程序最大限度的合理化和正当化。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着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追求,十分重视实体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在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设置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就能在法安定性和法公正性间寻找一种动态平衡。中国大陆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条文都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中国应参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用两个条文来规定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对再审启动理由按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进行分别规定,并对“量刑畸重”的含义和“新证据”认定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不利被告人的再审的启动条件作较为严格的要求。
吴军[7](2016)在《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再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本文致力于研究这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存在意义。全文总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概述。分析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阐述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最新规定,论证了将其定位于再审程序的合理性;从法理的角度论证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可行性、必要性、从属性,阐明了其核心价值;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介绍,比较分析了与其他事后型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异同点,以厘清各种制度之间的界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进行了现实分析。通过了解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演进过程,论证了该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阐述了该项制度正处于完善阶段,修补痕迹明显;比较分析了域外各国家和地区案外人另行起诉、撤销之诉和再审之诉制度;总结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条设置不合理、案外人主体资格不清晰、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不明确、程序边界设计不严谨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通过确立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构建原则,指明了其完善和发展的方向目标;从上层设计和底层设置两个方面,全方位地重建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并尝试写出了建议条文;在多种事后型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并存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多措并举,限制案外人的程序选择权。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规定,以及我国的立法演进过程,探究该项制度的存在价值,其优势在于,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纠错习惯和传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并具体阐述和分析了该项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旨在找到更完善的解决方式,使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成为保障案外人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
傅郁林[8](2013)在《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对现行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必须建立在深入考察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基础之上。审判监督程序对审级制度的影响绝非仅仅在于其"补充"意义,随时代发展已经起到了严重侵蚀和瓦解的作用。新的审级制度的建构不仅需要适当的技术原理,还必须以新的正当性资源为基础。
吴俊[9](2013)在《处分权主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创造了新的程序规则。指导案例7号依托的是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彼此分割的审判监督程序结构,反映的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检察院抗诉权的关系。在无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指导案例7号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确立了当事人处分权约束检察院抗诉权的规则,在程序的开始和终结方面贯彻了处分权主义。程序法理涵摄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涵摄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涵摄裁判结果。通过分析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的"假定"要素和"处理"要素,组合出了若干类似案件应该参照的情形。立足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功能差异,以及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处分权主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应该通过该程序的集约化改革而被合理限制。
魏巍[10](2012)在《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等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两大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同时详细的比较及研究了两大法系的刑事再审制度,拟参考借鉴两大法系中的再审制度的有益经验,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为基点,在通过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及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理念的重塑、启动方面问题的改革出路、程序的具体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确立等方面的具体设想。所以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研究,不仅仅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需要,也是现实生活中提出的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六、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期探索 |
第一章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统一立法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起步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 |
二、检察院抗诉失权 |
三、当事人申诉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办案压力剧增 |
二、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 |
三、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 |
第二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 |
二、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 |
第三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补充 |
一、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 |
二、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细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 |
三、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 |
第四章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 |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 |
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情况缓解 |
第五章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总结与思考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特点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稳固不变 |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一、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权的研究与发展 |
二、关于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研究与发展 |
第三节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之思考 |
二、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之思考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之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孙案”再审的程序性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特点综述 |
二、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一、案例的刑事程序概述 |
二、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英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美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德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法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三节 混合制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意大利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日本的刑事再审概述 |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 |
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各人权公约中刑事再审的比较讨论 |
第三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关于再审的相关原则 |
一、再审相关原则——限制刑事再审原则 |
二、限制刑事再审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三、具体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 |
二、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反思 |
第三节 刑事再审价值取向的改革方向 |
一、刑事再审价值平衡 |
二、当前我国刑事再审原则的改革方向 |
三、刑事再审中相关诉权的重新定位 |
第四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
一、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和理由 |
二、刑事再审启动的标志 |
三、刑事再审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的构想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审查、启动主体 |
一、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主体 |
二、法检的审判监督启动权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审理阶段相关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正确处理刑事再审中的审前预断问题 |
一、审前预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审前预断之争议——源自与案卷中心主义的混淆 |
三、正确对待再审审前预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四、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的审级问题 |
一、再审的审级 |
二、针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建议 |
第三节 刑事再审的限制——再审的次数和期限 |
一、刑事再审的次数 |
二、刑事再审的期限 |
第四节 再审不加刑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 |
一、现有规定及分析 |
二、不足与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5)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刑事审级制度概述 |
一、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
二、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审判独立理论 |
二、刑事诉权理论 |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 |
四、程序安定性理论 |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
一、权利救济 |
二、依法纠错 |
三、制约公权 |
四、法制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概览 |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二、刑事审级程序运行不够规范 |
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困境之成因 |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
二、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 |
三、法院治理结构的错位 |
四、法院内在利益的驱动 |
第三章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评析 |
一、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同特征 |
二、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制度动力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二、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发展 |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进路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理论之争 |
二、三审终审制构建之现实障碍 |
三、“两审终审制”优化之合理性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审级构造之完善 |
一、审判组织结构之完善 |
二、审级职能分工之完善 |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之优化 |
一、强化一审事实审基础 |
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
三、规范上诉审审理程序 |
四、完善案件请示制度 |
第三节 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植入 |
一、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之正当性 |
二、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四节 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再造 |
一、死刑复核程序再造之必要性 |
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6)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第一部分 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价值选择 |
一、法安定性与法公正性的冲突与平衡 |
(一) 法的安定性 |
(二) 法的公正性 |
(三) 冲突与平衡 |
二、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 |
(一) 犯罪控制 |
(二) 保障人权 |
(三) 冲突与平衡 第二部分 域外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考察 |
一、两大法系不同的价值模式 |
(一) “既判力”式 |
(二) “禁止双重危险”式 |
(三) 两种模式之比较 |
二、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域外立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国家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 其他国家和地区 |
(四) 域外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 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现实考察及与国外比较 |
一、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价值选择 |
二、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 启动再审的标准模糊 |
(二) 新增“非法证据未排除”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
(三) 新增程序违法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
(四) 司法解释对新证据认定规定得较为细致 |
三、域外国家和地区与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比较 |
(一) 立法上采用多元化的价值选择 |
(二) 再审大多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 |
(三) 法律适用错误一般通过非常上告程序纠正 |
(四) 只允许“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提起再审 |
(五) 再审理由的认定标准客观 第四部分 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 |
一、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二、立法重构 |
(一) 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
(二) 程序违法问题 |
(三) 新证据问题 |
(四) 再审启动理由区分有利和不利被告人 |
(五) 具体法律条文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7)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概述 |
(一)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理论分析 |
1、对再审程序的认知 |
2、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理论定位 |
(二)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性质分析 |
1、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2、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3、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4、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从属性分析 |
(三) 与其他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比较分析 |
1、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比较分析 |
2、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比较分析 |
3、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比较分析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现实分析 |
(一) 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纵向分析 |
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2、1991年正式颁布《民事诉讼法》 |
3、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 |
4、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
(二) 域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横向比较 |
1、案外人另行起诉 |
2、案外人撤销之诉 |
3、案外人再审之诉 |
(三) 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缺陷分析 |
1、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自身存在的重大缺陷 |
2、与其他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衔接问题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完善 |
(一)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构建原则 |
1、坚持保障案外人申请权和防止权利滥用并重 |
2、坚持维护生效裁判稳定和依法启动再审并重 |
3、坚持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并重 |
(二)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
1、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上层设计 |
2、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底层设置 |
3、建议条文 |
(三) 统一受理机制规范案外人程序选择权 |
1、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限制案外人滥用申请权 |
2、各种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的选择 |
3、人民法院应行使一定的释明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9)处分权主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指导案例7号的案情与新规则 |
二、指导案例7号所处的程序结构与涉及的制度问题 |
三、指导案例7号依据的程序法理 |
四、“类似案例”“应当参照”与本案规则的发展 |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本案规则的未来 |
结语 |
(10)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第二节 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一、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二、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
第二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 |
一、 法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
二、 德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
三、 日本的刑事再审程序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 |
一、 英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
二、 美国的刑事再审程序 |
第三节 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
一、 国外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 |
二、 对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若干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 |
一、 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
二、 启动理由采用的是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中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问题 |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反思 |
一、 理论基础的严重缺失与指导思想的严重偏差 |
二、 启动的主体无科学性 |
三、 刑事再审加刑存在的弊端 |
四、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理念的重塑 |
一、 树立一事不再理的理念 |
二、 确立公正与效率兼顾的理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方面问题的改革出路 |
一、 关于启动再审理由的立法完善 |
二、 关于申诉问题的立法完善 |
三、 合理规定再审时间的限制和再审的次数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理程序的具体完善 |
一、 限制检察机关撤诉权 |
二、 确定刑事再审诉讼证据的规则 |
三、 管辖和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改革 |
四、 确立我国刑事再审不加刑的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D]. 杨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3]刑事再审程序研究[D]. 王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4]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5]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D]. 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中国刑事再审启动理由之重构[D]. 刘芳. 内蒙古大学, 2016(12)
- [7]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制度[D]. 吴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16(12)
- [8]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反思[J]. 傅郁林. 私法, 2013(01)
- [9]处分权主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研究[J]. 吴俊.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6)
- [10]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D]. 魏巍. 黑龙江大学, 2012(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