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标准论文-董芊妍

减刑标准论文-董芊妍

导读:本文包含了减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缓限制减刑,死刑,死缓

减刑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董芊妍[1](2019)在《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死缓限制减刑是以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依托,在限制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生刑,从而在削减死刑的条件下保障刑罚体系的均衡性,并达到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但司法实务界以及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并且,由于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存在模糊性,导致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上的混乱且有加剧的趋势。因此,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进行界定,需要结合其立法目的和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死刑政策和死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本文来源于《唐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熊焱,段玲,唐嘉君,丁怡[2](2019)在《明确细化裁判标准 精准输送司法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减刑、假释裁判标准是减刑、假释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罪犯的人身自由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正义的切身感受。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减刑、假释裁定标准还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减刑、假释裁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的裁判标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29)

黄晓丰[3](2017)在《论减刑裁判标准的统一暨减刑规范化体系的建立--基于全国350份减刑文书中不予减刑理由的差异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要求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刑罚执行统一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内在本质要求,亦是法律统一适用的题中之义。综观目前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地域化差异明显。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逐步统一适用,这也是巩固量刑规范化成果的必要保证。法院裁量减刑,不仅要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还要审查其原犯罪具体情况及财产判项履行等情况。目前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尚缺少对上述几个因素在裁量减刑时所起作用的统一性把握,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减刑地域化差别,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本文通过对全国30个中级人民法院350份裁定不予减刑文书进行分析,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条件为依据,通过对裁量减刑时应考量的各种因素所起作用的归纳,将需要考查的因素分为决定因素与影响因素,并对二者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通过赋予各种影响减刑因素不同的权重,即决定因素可以决定对罪犯是否减刑,影响因素影响罪犯减刑幅度,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索构建减刑规范量化模型,使量刑规范化与减刑规范化并举,为刑罚执行统一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提供些许推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03期)

史洪举[4](2016)在《严格减刑标准方能维护法律威严》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机关在惩戒犯罪时要密织法网、不留遗漏,避免任何一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因不当的减刑、假释而逃避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强调死缓减刑后最(本文来源于《江西日报》期刊2016-12-08)

杨轩[5](2016)在《最高法规定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全文共42条,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6-11-22)

徐日丹[6](2016)在《“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4月18日电(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4-19)

乔文心[7](2016)在《“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4月18日讯 (见习 乔文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4-19)

耿国美[8](2015)在《限制减刑的原理、性质及适用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限制减刑,随后最高院出台了有关规定,对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后来又印发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李飞故意杀人案两个指导案例,但这并未明晰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因此,限制减刑在理论上难免会出现争鸣,在实践中也难免会出现运用标准不一、司法擅断、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现象。对于限制减刑在理论争鸣和实践认定不一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限制减刑的理论基础到底是“生刑过轻,死刑过重”,抑或是顺应国际死刑废除趋势,限制我国死刑适用?(2)刑法总则中规定限制减刑,是作为刑罚裁量措施出现在刑法当中,抑或是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出现在刑法当中,还是为了限制我国死刑的适用从而作为中国特色的死刑替代措施出现在刑法中、以助于中国逐步走上死刑废除之路?(3)限制减刑适用于从重情节还是适用于从宽情节?在其适用的过程中是否允许重复适用从重或从宽情节?如果不能,那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各犯罪轻情节的重复适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到底如何?我国历来是一个严刑峻罚的国家,中国古代的死刑花样繁多,有的死刑执行方式甚至惨绝人寰,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人权理性观念深入人心,刑法越来越趋向轻缓化,越来越保持其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谦抑特性。同时世界各国刑法越来越强调和尊重基本人权,主流是死刑的废除和不适用。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也已逐步迈上死刑废除之路。《刑法修正案(八)》一下子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其力度之大可谓史无前例,也足以证明我国现在始终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足以证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态度和趋势是逐步废除。《刑法修正案(八)》另外一个限制死刑适用、贯彻“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关键则是对死缓限制减刑的确立和规定。因为我们的刑法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犯罪的死刑全部废除,尤其是严重犯罪的死刑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意愿和现实基础,人们仍然肯定、承认和相信死刑在震慑、惩罚和预防重大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借助于对严重犯罪的死刑限制适用为以后逐步废除死刑奠定司法实践基础是较为可取的方式。限制减刑规定本身就具有减少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并且实质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保留死刑前提之下的死刑替代措施。对限制减刑的理论基础及其性质进行正本清源对于明确其适用标准有决定性作用,而明晰了限制减刑的适用标准则对合理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擅断,限制和控制死刑适用有重要作用。限制减刑的出发点不在于改善“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局面,而在于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适用;限制减刑并非是刑罚执行方式,而是刑罚裁量制度;限制减刑适用标准是:(1)行为人有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罪该致死但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处死缓(不限制减刑)过轻;(2)行为人犯罪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3)犯罪对象不是无任何过错的特殊群体;(4)行为人基于可宽恕动机实施犯罪;(5)从行为人在犯罪后表现出的认罪、悔罪态度上可得出其再犯可能性小或者无再犯可能;(6)在最终法律适用效果上,限制减刑可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吴倩,井春冉[9](2015)在《5个标准确保减刑假释公平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假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高度关注和中央政法单位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近两年的调查研究和座谈论证,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签署《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实施。省法院减刑假释(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5-03-02)

吴倩,井春冉[10](2015)在《减刑假释标准法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 昨日,省法院召开关于2014年严格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简称“叁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和省法院新(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5-01-23)

减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核心提示:减刑、假释裁判标准是减刑、假释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罪犯的人身自由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正义的切身感受。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减刑、假释裁定标准还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减刑、假释裁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的裁判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减刑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董芊妍.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标准[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9

[2].熊焱,段玲,唐嘉君,丁怡.明确细化裁判标准精准输送司法正义[N].人民法院报.2019

[3].黄晓丰.论减刑裁判标准的统一暨减刑规范化体系的建立--基于全国350份减刑文书中不予减刑理由的差异性分析[J].法律适用.2017

[4].史洪举.严格减刑标准方能维护法律威严[N].江西日报.2016

[5].杨轩.最高法规定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假释[N].中国商报.2016

[6].徐日丹.“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N].检察日报.2016

[7].乔文心.“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N].人民法院报.2016

[8].耿国美.限制减刑的原理、性质及适用标准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5

[9].吴倩,井春冉.5个标准确保减刑假释公平正义[N].河南法制报.2015

[10].吴倩,井春冉.减刑假释标准法定[N].河南法制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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