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海商法论文_李程亮

两岸海商法论文_李程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两岸海商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商法,国际私法,台湾,海峡两岸,承运人,海事,台湾地区。

两岸海商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程亮[1](2009)在《海峡两岸海商法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商事活动的法律,其制定大都参照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国际海事公约的精神,故海商法是具有国际性及统一性。台湾是祖国大陆不可分割的领土,实现两岸全面、直接的"叁通"是祖国大陆的一贯主张,各界人士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然而在两岸通航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的法律问题,给双方的经济贸易交往造成了诸多不便。为促进海峡两岸的贸易发展和使得全面通航能够顺利进行,研究和探讨两岸相关海商海事法律问题,并探求合适的解决模式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是探讨海峡两岸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冲突问题,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问题,海事请求权等相关问题,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运用比较、逻辑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其中有对国际公约规定所制定的不同、两岸所采纳的立法规定、法学理论以及实践进行的比较;另对两岸主要学者的相关学说观点,并对此进行比较评述,力图提出两岸海商法符合国际潮流的建议。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入世以后,两岸海运直航的法律管理体制是两岸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两岸法律和政策的间的差距、冲突,必须逐步减少。否则两岸的间会因为叁通和直航问题频频发生纠纷,同时也不利两岸的经贸发展情况。针对目前的两岸合作状况及今后发展趋势,两岸在海商法终将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本文只撷取其中一部分,浅谈点不成熟的看法,笔者相信两岸海商法在航运各业界人士及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能不断完善及改进。(本文来源于《2009年苏浙闽沪航海学术研讨论文集》期刊2009-10-27)

柳威,秦润[2](2005)在《海上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制度——兼比较两岸海商法中的委付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物上代位概念辨析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制度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完全不同: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物上请求权的体现,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其(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5年03期)

张敏[3](2004)在《浅淡海商法修改与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叁通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义务势在必行。两岸海事法域日益同国际接轨,为区际海事冲突法在实体法的融合和冲突规则的统一上提供了可能。台湾海商法2000年修订版体现了与世界先进的海商法接近的特征。应当以海商法修改之际为契机,以促进两岸海事冲突趋同化为着眼点,以相互协调一致的海事实体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特别法形式制定两岸海事私法规范,解决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本文来源于《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2期)

蔡秉睿[4](2003)在《两岸海商法下承运人制度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海商法大都参照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国际海事公约之精神,故海商法是具有国际性及统一性。本文主要叙述两岸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在国际间所主导的国际公约,分别是《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必就其内容与特色作一论述,使得两岸海商法可以从国际公约上所采取截长补短之做法,藉以寻求在海上货物运输发展中,取得共通实用与承托双方利益平衡点。 本文主要是探讨海峡两岸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比较,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其中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两岸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的动机、研究的意义及台湾海商法进行大略描述。第一章是对承运人认定事实进行概述。首先界定两岸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主要比较从国际公约中所吸取承运人规定的不同,两岸就主体进行概念上区别。在此区别的基础上,界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及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认定承运人原则。第二章对责任期间进行比较具体而言,论述大陆及台湾地区对责任期间起讫点的不同,所将导致的纠纷;并且描述“海上运送单一说”与“海上运送分割说”争议问题。第叁章论述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在这一章中,主要两个重点:其一、提供适航能力船舶的义务、适航能力之举证之责。其二、对于货物管理义务、履约事项进行比较、货物管理举证之责。再者本章第叁节对于绕航及迟延交付之规定进行说明。第四章针对两岸海商法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所履行的事项、关于活动物及舱面规定问题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论述两岸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及赔偿限额,对此原则的规定、赔偿计算方式及延迟交付的规定进行比较。 本文在写作上较多地采用了分析比较的方法。其中有对国际公约规定所制定的不同、两岸所采纳的立法规定、法学理论以及实践进行的比较;另对两岸主要学者的相关学说观点,并对此进行比较评述,力图提出两岸海商法所符合国际潮流之建议。 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入世以后,两岸海运直航的法律管理体制是两岸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两岸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差距、冲突,必须逐步减少。否则两岸之间会因为叁通和直航问题频频发生纠纷,同时也不利两岸的经贸发展情况。针对目前的两岸合作状况及今后发展趋势,两岸在海商法终将有很多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本文只撷取其中一部分,浅谈些粗浅不成熟的看法,笔者相信两岸海商法在航运各业界人士及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能不断完善及改进。(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3-12-01)

陈小云,屈广清[5](2003)在《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之比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对两岸立法的异同加以分析,提出我国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过程中,可在租船合同、运费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期完善我国《海商法》,促进两岸经贸往来。(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3年04期)

胡辉[6](1996)在《海峡两岸海商法之比较研究─—船舶碰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本文选题是国家八五重点软科学项目“两岸直航法律问题研究”子课题之一,在我的导师司玉琢教授辛勤指导下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现就主要内容以摘要的形式阐述以下问题:本文以海商法船舶的定义入手,分拆船舶碰撞的概念,从而找出大陆、台湾海商法船舶碰撞在适用范围上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6年00期)

李景禧,林光祖[7](1995)在《海峡两岸海商法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海商法公布于本世纪叁十年代,变革修正于六十年代,1991年由台湾交通部拟成《海商法修正草案》。大陆海商法则是九十年代新产物,公而于1992年,从1993年7月1日施行。它是一部专业性强、国际性强、具体规范性强、操作性强的民事特别法律。它对推动我国的海(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期刊1995年05期)

张桂红[8](1994)在《析两岸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析两岸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异同张桂红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使海峡两岸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对两岸海商法①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有全面的了解,本文将对有关规定作详细介绍,以利分析和比较。祈望本文...(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4年05期)

严令常[9](1994)在《两岸海商法若干问题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海商法若干问题比较严令常两岸海商法是两岸两大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别部门法。由于两岸的经济结构不一样,政治体制调异,指导思想相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门法,当然也存在着质的差异,这是两岸海商法比较中一个实质性问题。但本文无意就这...(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期刊1994年03期)

司玉琢,汪鹏南[10](1993)在《海峡两岸海商法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峡两岸通航之发展,迫切需要相互了解两岸海商法之异同。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岸海商法的规范体系和主要制度进行研究,认识到在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等方面,两岸海商法存在较大差异。文中最后检讨了大陆海商法中关于沿海运输的若干例外规定,提出在涉台关系上的适用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运学院学报》期刊1993年03期)

两岸海商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物上代位概念辨析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制度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完全不同: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物上请求权的体现,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两岸海商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程亮.海峡两岸海商法法律问题研究[C].2009年苏浙闽沪航海学术研讨论文集.2009

[2].柳威,秦润.海上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制度——兼比较两岸海商法中的委付制度[J].特区经济.2005

[3].张敏.浅淡海商法修改与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4].蔡秉睿.两岸海商法下承运人制度之比较[D].上海海事大学.2003

[5].陈小云,屈广清.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立法之比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修改[J].世界海运.2003

[6].胡辉.海峡两岸海商法之比较研究─—船舶碰撞法[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

[7].李景禧,林光祖.海峡两岸海商法的比较[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5

[8].张桂红.析两岸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异同[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

[9].严令常.两岸海商法若干问题比较[J].苏州大学学报.1994

[10].司玉琢,汪鹏南.海峡两岸海商法之比较研究[J].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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