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利息是否属高利贷(论文文献综述)
桑本谦[1](2021)在《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文中提出在控制违约风险和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中国古代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体现出高度的制度理性,但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打压高利贷的各种举措却因招致市场反弹而屡屡受挫。民间借贷的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由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联手推进,金融机构占据了消费性借贷的大部分市场,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分担甚至替代了借贷市场的传统避险功能,贷方资信调查能力和资金监管能力的提高减轻了债务追讨对暴力强制的依赖,笞杖之刑以及"强牵财物"之类的逼债手段可以弃之不用,"役身折酬"也被高价值的抵押或质押取而代之。现代借贷制度因此表现出人性化和去暴力化的倾向。
陈兴良[2](2021)在《高利放贷的法律规制:刑民双重视角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金融机构难以完全满足经营主体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日益活跃,高利放贷成为常态化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一方面,高利放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具有对国家金融的补充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对金融秩序又带来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尤其是高利放贷者会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债务,具有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性。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由宽松转向严格管制,这主要表现为高利放贷的禁止和入罪。因而,从刑民双重视角考察高利放贷的法律规制,对于正确处理高利放贷具有参考价值。
刘仁文,刘文钊[3](2021)在《“套路贷”的概念辨析及相关疑难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套路贷"的概念,存在狭义界定观与广义界定观的对立。狭义界定观将"套路贷"等同于犯罪行为,广义界定观却认为"套路贷"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套路贷"的认定,有必要转向广义界定观。之所以如此,不仅在于其能整合多种法律关系,也能统一犯罪行为与罪名认定的标准,更能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治乱需求。以此观念为指导,更利于划定"套路贷"的犯罪圈、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合理确定犯罪数额。
傅星杰[4](2021)在《高利贷行为司法犯罪化研究》文中指出
赵家琛[5](2021)在《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间借贷在促进民间资金流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自身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质上的逐利性和混乱性,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大量背离民间借贷初衷的借贷行为。部分人员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在客观上已然形成了在未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关合法资质而进行营利性放贷的非法金融业务。一旦行为构成非法放贷,不仅会直接损害借款人的财产利益,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冲击。而且由于非法放贷行为所引发的暴力催收或黑恶势力犯罪等问题,也会对借款人的人身或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为了有效打击非法放贷行为,解决非法放贷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行为认定和罪名适用问题,2019年10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职业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予以规制,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然而,该意见在放贷主体、放贷对象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从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的本质属性来说,由于民间经营性职业高利放贷行为不可能获得国家行政许可,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成立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特许规定的前提;而且,非法放贷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应当归属于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并非非法经营罪一节当中的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导致了该种行为实际侵害的法益与罪名保护法益不能对应的情形。针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困境,也使学界质疑该种处理方式属于类推解释。面对运用非法经营罪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规制形成的疑问,应借鉴域外刑法对类似行为单独设置罪名的模式。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立法政策呈现活性化、轻刑化的大趋势,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单独设立较非法经营罪处刑为低的高利放贷罪,可以达到法益清晰、罪状明确、刑罚适当的刑法规制要求,并可以减少理论界对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提出的质疑。
张重洲[6](2021)在《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文中认为高昌国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佛教势力的发展及寺院经济兴衰问题,一直是吐鲁番佛教史和经济史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高昌国建政及对初期佛教的政策,奠定了佛教发展和寺院经济的基本走向。佛教地理决定了寺院经济的根本发展模式和路径,但高昌国佛教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之间,呈现出相近及相悖的两种趋势。高昌国的寺院经济以佛教主导,同时包含有多种宗教下的经济成分,其在高昌国内兴衰与发展均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支撑。高昌国的寺院经济是以佛教寺院和僧尼寺户为主体,围绕这两个主体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形成了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形态,寺田在性质、数量、来源等方面均与世俗社会保持一致,经营门类和方式也大致相当。寺院经济具有宗教性、社会性、封闭性、地域性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寺院内部财务收、支平衡,兼营多种经营门类,有完整且成熟的“常住”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方法。国家设置有专门的僧务机构,形成了僧官阶层,两种制度和体系共同运行管理寺院财产。此外,还通过《僧尼籍》来管理寺院僧尼及其附属人口,按照一定标准征收赋税劳役,其征收标准随着经济体制而发生改变。寺院内部僧尼群体间地位高低和财产分化明显,存在“中层僧尼”群体,普遍在寺院之外还从事着各自的经济活动,与豪门望族往来密切,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高度的世俗化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益,尼僧群体、货币支付、国家体制、社会动荡等诸问题均与寺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均加剧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形态和寺院经济的固化。唐西州建立后,寺院经济并没有发生“衰落”,而是逐步在改革中转型重构,最终逐渐适应新政权的改革并完成自我革新。总体而言,高昌国寺院经济自身是一个闭环的完整链条,其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到兴盛,最终至衰落的全过程,形成了特有的经济体系,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共同体。
赵晓雪[7](2020)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融资活动活跃,民间借贷逐步繁荣,由此累积的风险不断加大。在此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和裁判难度逐步加大。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总结、分析、寻找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困境和难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论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对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现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和阐述。第二章,对民间借贷概念进行概述。本章节主要基于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的现状;梳理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阐述了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立法与司法现状。第三章,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及相关案例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主要有关于借贷关系是的成立的争议,关于利息问题的争议,刑民交叉问题,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中涉及虚假诉讼等,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论证。第四章,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本章从民间借贷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我国民间借贷有效监管缺位三个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章,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决之相关建议。本章主要从司法实践层面和实体立法层面两个角度出发,探讨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解决的方法。在司法实践层面,主要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方面;加强对预扣利息的审查和判断;明确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审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维护出借人的利益;高度关注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提高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在实体立法层面,主要包括法律理念的转变、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监管机制的完善。
冯国波[8](2020)在《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
魏婷[9](2020)在《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与规制》文中认为我国职业放贷人伴随民间借贷的野蛮发展而产生,对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了危害,亟待法律严格规制。从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到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才开始对职业放贷人有所规制,可见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正经历着从无法可依到逐渐走向规范化发展的过程。2019年11月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解决了对职业放贷人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关于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与规制问题,论文首先对职业放贷人进行概述,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出职业放贷现象,准确把握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并对职业放贷人出现的原因以及会引发的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其次,论文对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情况进行了阐述以便更好地把握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的处理方向(第二章):再次,论文重点梳理了我国对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的情况并总结出不足之处(第三章);最后,针对目前我国法律规制之不足,对职业放贷人监管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章)。
肖华清[10](2019)在《高利贷刑法规制合理性质疑》文中认为2003年—2012年,全国各地出现多起以非法经营罪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处罚的案件,直到201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自此实践中未再出现高利贷入罪的司法案件。但是,由于最高院在《批复》中仅仅针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对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未作出明确分析评价,且对于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阐释也相对笼统,导致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于高利贷入罪问题的讨论依旧经久不衰,尤其随着近年来高利贷及相关活动引发各类社会恶性事件,再次触动公众舆论对高利贷的热烈讨论和猛烈抨击,对高利贷加以刑法规制的呼声此起彼伏,并不断有此类议案在两会期间提出,国务院、央行、最高院等对高利贷也始终呈“严格依法规制”的态度。考察高利贷在当下我国是否具备入罪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对经济社会稳定和金融领域安全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对当前学界坚持高利贷有罪论观点及依据一一进行反驳。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共四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高利贷基本问题概述。该部分首先对高利贷的不同学科定义进行梳理,指出其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与复杂性,将高利贷与相关概念尤其是民间借贷进行辨析,指出高利贷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次,考察高利贷兴起发展原因,总结我国经济结构、金融体制与历史文化为当前高利贷发展提供独特环境;最后,梳理域内外不同时期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从中引发对当前高利贷入罪问题的反思。第二部分,高利贷有罪论及其根据。这一部分主要对高利贷有罪论观点进行梳理整合,为后文论述提供质疑和批判的对象。有罪论者认为高利贷违背平等自愿之契约原则,严重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而依据民行手段已不足以对其有效规制,且有大量域外经验可供借鉴。关于规制手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坚持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规制;二是单独设置“高利放贷罪”。第三部分,高利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质疑。针对第二部分高利贷有罪论及其根据,从四个方面一一进行反驳。指出高利贷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并未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价值;虽然高利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对个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金融秩序、实体经济以及市场秩序的侵害均未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无需动用刑法加以规制;而高利贷本身的危害性,依据民法、行政法手段足以引导和管理,由其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现行刑法也足以调整;最后,即使有大量域外经验可供借鉴,但我国金融环境不同于其他国家,高利贷在我国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应对其加以刑法规制。第四部分,刑法规制高利贷的社会认同考量。客观来讲,社会公众意见对刑事立法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公众对高利贷的仇视态度,始于根深蒂固的观念,加之近年来媒体对一系列社会事件的选择性报道、部分自媒体的发声,都导致公众对高利贷的误解。但从实际需求来看,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对高利贷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高利贷是其获取资金支持的较优路径选择。
二、这个利息是否属高利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这个利息是否属高利贷(论文提纲范文)
(1)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制度描述 |
(一)欠债不还的法律责任 |
(二)债务主体 |
(三)利率管制 |
(四)对私力讨债的法律限制 |
二、借贷关系的解释框架 |
(一)风险溢价与信息不对称 |
(二)风险控制与暴力强制 |
三、控制借贷风险的制度变迁 |
(一)古代社会的放贷风险 |
(二)暴力的介入 |
(三)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 |
四、古今利率管制的制度背景和实施效果 |
(一)古代社会的利率管制 |
(二)作为政治问题的高利贷 |
(三)现代法律中的利率管制 |
五、延伸讨论:法律底层的合约结构 |
(2)高利放贷的法律规制:刑民双重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高利放贷的立法演变 |
二、高利放贷的入刑之争 |
三、高利放贷的变相入罪 |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五)软硬兼施索债 |
四、高利放贷的正式入罪 |
(一)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二)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
(三)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四) 罪量要素 |
(3)“套路贷”的概念辨析及相关疑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狭义“套路贷”界定观的偏差 |
(一)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内涵不明 |
(二)将虚假的债权债务一律入罪易扩大入罪标准 |
(三)分割判断模式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
二、广义“套路贷”界定观的提倡 |
(一)广义界定观下的“套路贷” |
(二)广义界定观的优势 |
1. 整合多种法律关系,更好实现“扫黑除恶”的治乱需求 |
2. 统一犯罪认定标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
3. 妥当处理借贷纠纷,理性应对“套路贷”案件 |
三、涉“套路贷”司法认定的其他几个疑难问题 |
(一)合理界定特殊“套路”的法律性质 |
(二)合理判断“套路贷”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三)厘清“套路贷”中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
1. 适用本金扣除原则的实践争议。 |
2. 被害人多次借款垒高债务时的数额计算。 |
3. 同时具有既遂、未遂情节时的处罚原则。 |
结语 |
(5)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与入刑争议解析 |
2.1 非法放贷行为之界定 |
2.1.1 突破利率红线 |
2.1.2 放贷主体不适格 |
2.1.3 营利性与公众性 |
2.2 非法放贷行为之入刑争议解析 |
2.2.1 非法放贷行为社会危害性凸显 |
2.2.2 民行责任难以有效规制 |
2.2.3 明确规范符合公民预测性要求 |
第三章 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反思 |
3.1 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
3.1.1 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历程 |
3.1.2 非法放贷司法解释适用问题解析 |
3.2 非法经营罪规制路径反思 |
3.2.1 “违反国家规定”要件缺失 |
3.2.2 非法经营罪保护法益不能对应 |
3.2.3 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质疑难平 |
第四章 域外刑法规制启示及设立新罪建议 |
4.1 域外刑法规制概览与启示 |
4.1.1 域外刑法规制概览 |
4.1.2 域外刑法规制启示 |
4.2 高利放贷罪具体设立建议 |
4.2.1 类似行为处理路径 |
4.2.2 体系位置与条文设定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史概述 |
第三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高昌国佛教及寺院经济的结构 |
第一节 高昌建国前后对佛教的政策 |
第二节 寺院经济与佛教地理 |
第三节 寺院经济的概念及与其他宗教 |
小结 |
第二章 高昌国佛教寺院的经营模式及财务收支 |
第一节 高昌国寺院的基本经济模式 |
第二节 寺院日常收入 |
第三节 寺院日常支出——对《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解斗帐历》再探讨 |
小结 |
第三章 高昌国的僧官、僧众和寺户 |
第一节 僧官阶层的执掌及管理 |
第二节 国家政权对僧众的管理及其赋税劳役 |
第三节 寺户制度及依附人口 |
小结 |
第四章 高昌国僧尼的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僧尼个人的私有经济 |
第二节 释门群体与豪门望族间的往来 |
第三节 佛教僧尼的宗教活动与社会角色 |
小结 |
第五章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和衰落 |
第一节 多维视野下的寺院经济与高昌社会 |
第二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 |
第三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衰落再探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法理分析法 |
1.4.3 法条分析法 |
第二章 民间借贷概述 |
2.1 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民间借贷的概念 |
2.1.2 民间借贷的特征 |
2.2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 |
2.2.1 从非法到合法化 |
2.2.2 从亲缘化到多元化 |
2.3 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
2.3.1 现行法之规定 |
2.3.2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之规定的变化 |
2.3.3 新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特点 |
2.4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现状 |
2.4.1 民间借贷案件占商事案件比重较大 |
2.4.2 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较大,高息现象普遍存在 |
2.4.3 民间借贷涉及利率与利息问题的案件问题 |
2.4.4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结案率相对比较高 |
2.4.5 民间借贷案件串案较多 |
2.4.6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增多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及相关案例分析 |
3.1 借贷关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3.1.1 基于交付举证困难的口头合约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2 基于实际履行举证困难的书面形式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3 仅提供借条的大额借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4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2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高利贷之间的区分与审理难点 |
3.2.1 非法高利贷形式多样难以区分 |
3.2.2 涉及利息问题之民间借贷的审理难点 |
3.3 刑民交叉问题 |
3.3.1 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 |
3.3.2 涉及非法放贷的民间借贷纠纷 |
3.3.3 案件涉及“套路贷”犯罪问题 |
3.4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问题 |
3.4.1 1993年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 |
3.4.2 《婚姻法解释二》确定的规则 |
3.4.3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则的调整 |
3.4.4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5 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关的虚假诉讼问题 |
3.5.1 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3.5.2 虚假诉讼的形式及其复杂性 |
第四章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民间借贷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4.1.1 民间借贷目的从小额生产消费型扩充到投资增值 |
4.1.2 民间借贷对象从直接的熟人型借贷扩张到复合型借贷 |
4.1.3 资金来源从自有集合型扩及弥散募集型 |
4.1.4 民间借贷形式从互助型借贷拓展到多元融资创新 |
4.2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
4.2.1 严格准入和刑法管制使得民间借贷地下化 |
4.2.2 单一化认定和司法适用错位 |
4.3 我国民间借贷有效监管缺位 |
4.3.1 民间借贷监管立法的缺位 |
4.3.2 监管机制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功能不足 |
4.3.3 监管权能难以发挥监管作用 |
第五章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决之相关建议 |
5.1 司法实践层面 |
5.1.1 根据证据“三性”原则完善借贷关系的审查认定标准 |
5.1.2 采取实际审查原则确定非法高利贷行为制定合理的司法应对标准 |
5.1.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严格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 |
5.1.4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以债务的真实性和“夫妻共签”标准 |
5.1.5 基于诉讼意图和事实证据强化对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的审查 |
5.2 实体立法层面 |
5.2.1 将民间金融要依法从抑制转变为规范化引导 |
5.2.2 完善民间借贷行为、担保行为等的认定 |
5.2.3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转贷套利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监管制度与执行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职业放贷人的概述 |
1.1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概述 |
1.1.1 我国古代民间借贷发展状况 |
1.1.2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之现状 |
1.2 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定义、特征及辨析 |
1.2.1 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定义 |
1.2.2 我国职业放贷人的特征 |
1.2.3 与“套路贷”概念的辨析 |
1.2.4 与高利贷、高利转贷概念的辨析 |
1.3 我国职业放贷人出现的原因 |
1.3.1 社会闲散资金富余 |
1.3.2 银行贷款难度增加 |
1.3.3 高利回报的利益驱动 |
1.4 我国职业放贷引发的风险 |
1.4.1 我国职业放贷人自身的风险 |
1.4.2 我国职业放贷引发的社会风险 |
第2章 我国对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 |
2.1 职业放贷人在我国的司法认定概况 |
2.1.1 不同类型案件对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
2.1.2 我国职业放贷人认定需厘清的要点 |
2.2 职业放贷案件在我国司法审理中的概况 |
2.2.1 我国当前职业放贷案件呈现的特征 |
2.2.2 我国职业放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
第3章 我国对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规制 |
3.1 对我国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之梳理 |
3.1.1 初步发展阶段的法律规制 |
3.1.2 快速发展阶段的法律规制 |
3.1.3 重点规制阶段的法律规制 |
3.2 我国对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之不足 |
3.2.1 立法缺位,认定标准未统一 |
3.2.2 监管制度不健全,各机构共享平台未建立 |
3.2.3 补救措施不完善 |
第4章 我国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之完善 |
4.1 职业放贷规制立法之完善 |
4.1.1 职业放贷立法体例之完善 |
4.1.2 职业放贷立法内容之完善 |
4.2 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
4.2.1 法院管控机制建立,提升办案能力 |
4.2.2 征税措施纳入监管 |
4.2.3 构建部门联动,形成共享机制 |
4.3 拓展投融资渠道,缓解资金供需矛盾 |
4.3.1 形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机制 |
4.3.2 搭建资金信息共享平台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高利贷刑法规制合理性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高利贷基本问题概述 |
(一)高利贷概念界定 |
(二)高利贷兴起发展的原因分析 |
(三)高利贷刑法规制考察 |
二、高利贷有罪论及其根据 |
(一)高利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二)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
(三)刑法宜增设“高利放贷罪”加以规制 |
三、高利贷刑法规制必要性与正当性质疑 |
(一)高利贷未严重违背平等自愿原则 |
(二)高利贷未严重侵害刑法法益 |
(三)高利贷之害可充分利用民行手段调整 |
(四)我国高利贷规制不宜盲目照搬域外经验 |
四、刑法规制高利贷的社会认同考量 |
(一)社会认同影响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 |
(二)高利贷之社会认同的客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这个利息是否属高利贷(论文参考文献)
- [1]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J]. 桑本谦. 中外法学, 2021(06)
- [2]高利放贷的法律规制:刑民双重视角的考察[J].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3]“套路贷”的概念辨析及相关疑难问题[J]. 刘仁文,刘文钊. 法治社会, 2021(04)
- [4]高利贷行为司法犯罪化研究[D]. 傅星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5]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赵家琛.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6]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D]. 张重洲. 兰州大学, 2021(09)
- [7]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 赵晓雪. 河北大学, 2020(03)
- [8]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D]. 冯国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9]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认定与规制[D]. 魏婷. 南昌大学, 2020(01)
- [10]高利贷刑法规制合理性质疑[D]. 肖华清.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