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代表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代表人,制度,苏州市,代表,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洪健[1](2019)在《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功能与定位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包含对代表行为的理解与代表人选任模式两个方面。对代表行为的理解,只能在"代理说"与代理规则体系中展开。以"代表说"与"代理说"体现出来的纯粹民法学解释选择的区分不能引出实证法层面的不同价值判断。经登记公示并享有概括代理权的法定代表人在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为其制度价值所在。代表人的法定独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余音,其功能在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而非提升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当《公司法》外的治理因素淡出公司之后,法定独任制已无存续价值,公司代表人应由"权责核心"回归到"意思表示担当者"的角色,我国宜改采以代表董事为默认规则、以共同代表为例外的代表人选任模式。(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秦昕[2](2018)在《失信名单制度中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是与非》一文中研究指出失信名单制度中一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是权利平衡理念的体现,而实际操作层面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过于随意性造成的乱象使该做法遭受质疑,尤其是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伴随产生的权益受限问题。对不在失信被执行人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进行限制,虽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其权益限制的内容明显超出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范畴,也使得在具体适用时难以全面铺开。本文拟通过严格限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合理限缩权益限制范围、提高法律位阶等途径解决失信名单制度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问题。(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7期)
刘洪亮[3](2018)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很独特。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它自身的优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大量出现,突显出这一制度自身的不足与弊端。特别是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市场稳定,损害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最新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叁类。本文中所指的法定代表人制度,限定于营利法人。本文梳理了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来源和沿革,总结了改革开放后的实践成果,并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重点以法定代表人制度在适用中特别是变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例加以剖析,总结了实践中发生这些纠纷的原因,认为法定代表人制度出现的问题,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有法定代表人本人风险意识淡薄的因素,也有第叁方利用制度漏洞实施恶意行为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因素是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设计中的唯一性和过于强力的法定化。文章针对相关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的弊端,从风险防范和立法完善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纯化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功能;扩大公司意思自治权限,弱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程度,扩大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完善印章制度,尝试改革法定代表人单一制。(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5)
雷世平,张艳芳[4](2018)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的潜在风险与制度破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代表人模式是指法定代表人产生、构成及对外其行使职权的方式。法定代表人可分为单一法定代表人和复合法定代表人两种模式。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继续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即无法避免"大股东"控制现象,容易导致分权制约机制的虚设,导致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难以快速适应产教深度融合的客观需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制度破冰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破冰的实质,并不是要否定现行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而是要从根本上突破现有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根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不同类型,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法定代表人模式,即复合多元法定代表人模式,以弥补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存在的缺陷。复合多元法定代表人模式,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和复合法定代表人模式并存,二是复合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具体形式多样。(本文来源于《职教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周健生[5](2018)在《苏州江西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地》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苏州讯】日前,在苏州市江西商会叁届叁次会员大会上,法定代表人、会长杜康向参加大会的全体会员述职,并接受全体评议。据了解,苏州市江西商会是苏州市乃至全省第一个开展法定代表人向会员述职的异地商会。杜康认真撰写了述职报告,从工作业绩、(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8-02-08)
陈欢欢[6](2017)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得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改革措施进入大众的眼帘,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审判机制改革上对该项制度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颁布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因而在实践中所积累形成的经验,促使理论界对该项制度的探讨层出不穷,基于此背景,笔者从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现实意义出发,通过发现该制度立法上、理论上及司法实践经验上的不足,对比分析域外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现状,从中吸取利于我国国情的精华,进而针对我国的制度现状提出在立法技术层面、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及落实上的针对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张冬[7](2017)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进行了制定后25年的一次大修,其中第一次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写入法条,这一制度实施已有两年多,但现实中还存在行政机构关法定代表人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愿意出庭或出庭效果不佳等许多的问题,本文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的有效途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进而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并最终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2期)
殷秋实[8](2017)在《法定代表人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代表人通常被理解为法定的唯一能够代表公司对外行为的自然人,由此导致法定代表人制度遭受了诸多批评。这种传统理解以"法定"和"代表"概念为基础。然而,现有理论对这两个基础概念的理解皆存在问题。我国法中的代表和代理并无本质区别,代表只是一种特殊的、适用于公司领域的代理。就对"法定"的理解而言,代表权的产生与消灭、权限范围等均来自公司意思,代表人其实是意定的。代表人也不具有唯一性,经理、董事会在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仍然享有当然的、概括的代理权。这就消解了"法定代表人"的传统含义。法定代表人真正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配套的登记制度,即其为具有法定公示意义的公司代理人。登记在代理行为效力判定和第叁人信赖保护的层面发挥作用,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司代理人相区分。(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林桦[9](2016)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非常特别的一项制度,其发展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但是其法定性、唯一性等特点严重限制了公司自治权,致使公司治理僵化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分析与对比,结合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应当对现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罗莉娜[10](2016)在《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各国都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公司法人人格。但不同时期的学者基于其所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观念的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各个学说均存在其合理性与不足之处,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完全被肯定。综观世界各国现行立法,法人实在说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法人拟制说则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在法人如何实现其行为的问题上,两大法系国家存在两种观点:代理说和代表说。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代表说,由公司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与法人拟制说相适应的代理说,法律中没有公司代表人的称谓,公司的行为由作为公司代理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职员等进行,对这些人员的规制适用公司法和代理法。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普遍尊重公司自治,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由选择代表人模式。反观我国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通过对其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形成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且其法定性、唯一性等特征,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弊端,既过度干预公司自治、不利于良好公司治理,又造成特定情形下公司代表主体的缺失,使公司及其股东权益有受损害之虞,且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有鉴于此,应对法人本质进行厘清,更注重法人的工具性,并采用代理制,同时,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允许公司自行决定其代表人模式,并确立公司代表人董事与非代表人董事的平等地位,明确特殊情形下公司的代表主体,以期完善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6-05-01)
法定代表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失信名单制度中一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是权利平衡理念的体现,而实际操作层面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过于随意性造成的乱象使该做法遭受质疑,尤其是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伴随产生的权益受限问题。对不在失信被执行人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进行限制,虽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其权益限制的内容明显超出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范畴,也使得在具体适用时难以全面铺开。本文拟通过严格限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合理限缩权益限制范围、提高法律位阶等途径解决失信名单制度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代表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洪健.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功能与定位修正[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秦昕.失信名单制度中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是与非[J].学理论.2018
[3].刘洪亮.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8
[4].雷世平,张艳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的潜在风险与制度破冰[J].职教论坛.2018
[5].周健生.苏州江西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地[N].中华工商时报.2018
[6].陈欢欢.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7].张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7
[8].殷秋实.法定代表人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J].法学.2017
[9].林桦.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10].罗莉娜.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之反思[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