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性自主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男性性自主权,刑法,强奸罪
性自主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长秋,王勇[1](2019)在《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研究——兼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人们性自主权进行有效保护应当是当代立法维护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的必然选择,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刑法》只确立了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而忽略了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的问题,体现在具体规定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而不可能是男性。实际上,就域外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作上述狭隘的界定。为此,需要修改现行《刑法》,将男性性自主权也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魏晓玄[2](2019)在《从“隐性”到“显性”: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自主权是一项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将这项权利予以名称化和具体化,没有明确规定性自主权的法律。这导致在这项权利遭受侵害而需要援引法律予以救济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可以直接指向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原则化的人格尊严、人格权、或者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而间接地对其保护。研究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可以为我国民法体系上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并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客体为性利益,权利内容为拒绝权、选择权、承诺权。着眼于性自主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判决文书都是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来对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的性自主权进行“隐性”的保护。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司法面对立法空白做出的无可奈何之举。这种“隐性”保护不利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不符合司法规范化的要求、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利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未有今天这样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权利”一次也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入普通百姓的生活,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显得紧迫异常。目前来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距离成为科学的民法体系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如涉及民事生活的一些领域的单行法,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新契机。把握当下的历史机遇——编纂民法典,使得民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当前我国民法学术发展的前沿水平。民法典的编纂使得立法漏洞得以补充,也使得立法的矛盾得以消除。促进现行民法制度朝着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方向发展和完善。立法机关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中考虑的问题也应是在中国语境中,民法典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法治意义的问题。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将性自主权以民法总则和具体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显性”的保护,是最好的契机。(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高晓元,贾贵梅[3](2018)在《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且是不同于现有的具体人格权的一种特殊具体人格权。自然人无论男性女性还是双性人无性别人均享有同等程度的性自主权。对于性自主权立法上的保护,在民法方面应当确认其地位,在责任方式等问题上应予特别规定。另外,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应以民法保护为核心,并结合刑法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性自主权被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单列。(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袁翠清[4](2017)在《性自主权保障制度研究——以微信平台色情信息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自主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随着即时通信工具的迅速发展,微信平台成为不法分子传播色情信息的重要媒介,其对青少年性自主权造成的侵犯已不容忽视。通过引入性自主权的概念,运用对比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等对我国微信平台色情信息侵犯青少年性自主权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加强对"微信时代"下青少年性自主权的保护。(本文来源于《长春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7期)
嵇月月[5](2017)在《论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古至今,针对性的犯罪都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也一直是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的关键所在。传统观点坚持,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强奸,而具有隐晦性的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性意识的觉醒和性观念的解放使得非常规的性犯罪形式越来越常见,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性暴力犯罪的对象由传统的女性对象发展到现在的包括男性,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已不再只限于男性,与此相对应之性交方式也由传统的"插入"说发展到现在的包括肛交、口交和器物交等多种性交方式。法律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非传统案件的出现遭遇法律空白的尴尬,这都推动各国加快修改完善关于性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适应现实的变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与性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扩大了性犯罪的犯罪对象和主体,强迫性交方式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插入"说。但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却显得有些"迟钝"。法律空白的尴尬使得很多的性犯罪受害者求助无门,因此更多的非传统性侵案件的受害者选择隐忍,这不仅不能维权,反而助长了犯罪风气。本文先从生理条件上论证了以女性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现实可能性,也论证了女性符合法律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接着本文叙说了男性性保护问题,包括男性性被侵犯的表现形式和我国对其性保护,总结了男性性保护为什么没有足够重视和必要性;本文又延伸到同性强奸的定罪问题上,包括同性强奸在我国的社会现状、立法现状和由此引发的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本文最后叙说了充实性权利保护的法律构想,关于此罪的法律建议包括取消性别的区别。本文也提出了其他相关犯罪的建议,同时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袁昊[6](2016)在《论婚内强奸——以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强奸的实质是个体性自主权与传统配偶身份权之间的冲突。性自主权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效力;而配偶权是一种请求权,配偶权的行使应当以尊重配偶性自主权为前提。故违背配偶意志强制进行性行为当构成强奸。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两性关系组成的婚姻家庭已超出个体利益,具有社会性,违反配偶同居义务需要在个案中通过价值衡量对性自主权的滥用给予否定评价。(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高贤[7](2016)在《浅析变性人的性自主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一直以来对性的避讳,导致我国无论是在刑法领域,还是民法领域,对变性人的性自主权的规定都是处于空白状态。而在国际上,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变性人的性自主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有关法律,立足国情,通过修改法律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介绍、分析变性人和性自主权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当前国际上的立法情况,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郭珊,王心仪,彭彦钧,卢佳旺[8](2016)在《论性自主权的制约与保障——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废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古以来,受到儒家道德礼教影响,中国文化延续下来的无一例外是对性的严格规范和制约,我国刑法对涉及性自主权的罪名更是苛以重刑。但《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废除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死刑量刑情节,这意味着我国对性自主权的认识不断加深、更为开放。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死刑规定的废除为视角,分别从刑法罪刑法定、法条竞合和民法学理研究、实务的可实施性的角度出发,论证运用死刑规制性自主权的手段值得考量,而民事上也可通过侵权之诉对性自主权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4期)
袁翠清[9](2016)在《论网络婚姻诈骗中女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渗透,越来越多的适婚男女开始通过婚恋网站寻找自己的伴侣。网络在为未婚男女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网络婚姻诈骗中,女性的性自主权易受到不法侵害。现行法律对女性性自主权、婚姻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及对网络监管的漏洞,使网络婚姻诈骗中女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障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青年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冯明恩[10](2015)在《我国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传播,性自主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国家和地区给予了男性性自主权与女性同等的保护。我国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长河中,由于传统儒家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女在体能、生理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刑法谦抑性等因素的影响,在对待性自主权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在偏重于保护女性性自主权的同时忽视了对男性的保护,从而导致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地,乃至出现了法律的真空。这种缺失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36条与第237条。换言之,当男性主体成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被害人时,刑法对他们的保护几乎接近空白。然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性观念的开放,性行为的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在实践中,男性性自主权遭受同性或异性侵犯的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引起了媒体、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更是构建“法治中国”的现实选择。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语部分,从叁个方面对我国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男性性自主权的概述,通过对男性性自主权的概念、特征的解读和分析,对我国男性性自主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男性性自主权刑法保护缺失的现状及其成因,从立法方面、司法实践方面缺失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男性性自主权刑法保护缺失的具体成因进行了分析探讨;第叁部分通过借鉴域外的立法模式、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男性性自主权刑法保护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5-06-25)
性自主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性自主权是一项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将这项权利予以名称化和具体化,没有明确规定性自主权的法律。这导致在这项权利遭受侵害而需要援引法律予以救济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可以直接指向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原则化的人格尊严、人格权、或者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而间接地对其保护。研究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可以为我国民法体系上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并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客体为性利益,权利内容为拒绝权、选择权、承诺权。着眼于性自主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判决文书都是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来对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的性自主权进行“隐性”的保护。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司法面对立法空白做出的无可奈何之举。这种“隐性”保护不利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不符合司法规范化的要求、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利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未有今天这样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权利”一次也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入普通百姓的生活,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显得紧迫异常。目前来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距离成为科学的民法体系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如涉及民事生活的一些领域的单行法,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新契机。把握当下的历史机遇——编纂民法典,使得民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当前我国民法学术发展的前沿水平。民法典的编纂使得立法漏洞得以补充,也使得立法的矛盾得以消除。促进现行民法制度朝着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方向发展和完善。立法机关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中考虑的问题也应是在中国语境中,民法典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法治意义的问题。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将性自主权以民法总则和具体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显性”的保护,是最好的契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性自主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长秋,王勇.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研究——兼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2].魏晓玄.从“隐性”到“显性”: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D].辽宁师范大学.2019
[3].高晓元,贾贵梅.论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
[4].袁翠清.性自主权保障制度研究——以微信平台色情信息为对象[J].长春大学学报.2017
[5].嵇月月.论刑法性自主权保护的漏洞[D].山东大学.2017
[6].袁昊.论婚内强奸——以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为视角[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
[7].高贤.浅析变性人的性自主权[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
[8].郭珊,王心仪,彭彦钧,卢佳旺.论性自主权的制约与保障——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废除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
[9].袁翠清.论网络婚姻诈骗中女性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J].青年学报.2016
[10].冯明恩.我国男性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