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形态论文-王琪

加重形态论文-王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加重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罪数形态,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结果加重犯

加重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王琪[1](2019)在《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大多零星见于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等问题的论述中。并且在理论界的探讨之中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甚至缺乏清楚的认知。而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错误的将加重构成犯罪具体的罪数形态作为加重构成犯罪的分类;并且加重构成犯罪与量刑规则是否需要区分、如何进行区分存在较大争议;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如何认定,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关联问题的理论研究存在疑难等等。这些都最终导致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理解与应用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所以,笔者希望对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进行剖析,深入阐述加重构成犯罪及其罪数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可以更好的解决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理论疑难和实际应用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基础理论。首先是加重构成。通过四种观点的辨析得出了加重构成的概念,即加重构成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因具备加重构成要素,社会危害性更重,加重其刑的犯罪构成。加重构成具备相对独立性和加重性的特征。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在加重性上存在相似之处,然而两者本质上相互区别。加重构成是犯罪论中需要讨论的问题,量刑规则是单纯的量刑问题。加重构成作为犯罪构成存在未遂问题,而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对于如何区分加重构成和量刑规则,理论界主要有叁种观点,定型性从犯罪的类型化角度出发,实质性从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出发,折中说提出了犯罪的个别化、社会危害性的类型、故意的规制叁大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定性且定量的立法模式,将“多次”“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特殊的加重构成。以折中说为基础,因“多次”不是主观认识的内容,将其归属于量刑规则较为合理。其次是加重构成犯罪,主要概括加重构成犯罪的概念,加重构成犯罪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相较于普通犯罪具备了加重构成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加重构成犯罪具备构成特征,即加重构成犯罪都具备加重构成;加重构成犯罪罪状特征是指刑法分则对于加重罪状的设置有叁种:同一法条的后半部分、设置专款、设置另一法条进行规定。最后是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了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现状应当采犯罪构成标准说。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以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分为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又可以分为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和具体的情节加重犯,将手段、时间、地点等具体要素归属于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中。数额加重犯由于其本身未能体现犯罪个别化,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特殊性表征了社会危害性,应当成为独立的加重构成犯罪。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第二部分:情节加重犯。首先根据加重构成犯罪的概念衍生出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情节加重犯的构成特征主要从加重情节展开论述,根据加重情节可以把情节加重犯区分为包含加重对象、加重手段、加重时间、加重地点等具体加重情节的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含抽象加重情节的抽象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罪状特征在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叁种:抽象式、明列式和并用式。其次情节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交叉,若将结合犯理解为“甲罪+乙罪=甲(乙)罪”易导致结合犯与情节加重犯的混淆,坚持结合犯的新罪必要说则有效的避免了这个问题。情节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被认定为一罪,但是两者在外观上、表现形式上、处罚方式上都存在不同。最后情节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具体讨论了情节加重犯与继续犯、状态犯、营业犯、牵连犯可能产生竞合的问题并归纳了竞合时的处罚原则。第叁部分:数额加重犯。首先数额犯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加重数额是数额加重犯的加重构成要件,具体是指导致刑罚加重的数额。数额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超出了刑法规定普通犯罪的数额限度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罪数形态。数额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指加重数额以其“量”的因素导致的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形式表现的加重构成。罪状特征即在刑法分则中的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次数额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数额加重犯与连续犯、与同种数罪都在“累计数额”上有相同点,但是连续犯要求同一机会,同种数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这是数额加重犯与两者不同的。最后讨论了数额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具体讨论了数额加重犯与牵连犯、连续犯、法规竟合、想象竞合犯的竞合问题以及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第四部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普通犯罪,造成了可归责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罪数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以普通犯罪为前提,普通犯罪可能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结果加重犯的罪状特征是指在刑法分则中表现为抽象的结果加重犯和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都是实施了某一种犯罪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化犯适用的是其他的条文,而结果加重犯适用的仍然是该法律条文。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都认定为实质的一罪,但在触犯的罪名数量、侵害对象、处罚原则上都不相同。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都是由两部分犯罪构成,但是这两部分的关系不同,结合的数个犯罪之间还有常见的并发关系。最后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重点讨论了结果加重犯与吸收犯、包容犯的竞合问题以及处理原则。第五部分: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联问题。首先,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与停止形态的关联问题。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存在未完成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肯定说将加重构成视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认为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加重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中止和未遂形态。重点对未遂形态进行研究,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因素,对于加重情节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数额加重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也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概括的故意实施的数额犯罪,以其实际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行为人有犯数额(特别)巨大的故意并且客观上有犯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的可能,实际上未能达到该数额则以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定罪量刑;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有所争议,应当认为除普通犯罪和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都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外,其他的结果加重犯均存在未遂。其次讨论了加重构成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联问题。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竞合关系存在两种。同一关系中所有共同犯罪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符合加重情节的犯罪。交叉关系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因此而构成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在数额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要在各自认识的数额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叁种犯罪形态间存在竞合,对于此竞合的研究存在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宓炯娥[2](2018)在《对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刑中规定了加重犯的情况,比如抢劫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再比如强奸致死等,对于这类犯罪结果形态的判断,理论界始终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但不可否认该种犯罪形态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在分析了"结果加重犯"和"犯罪未遂"概念的基础之上,具体从如何认定未遂状态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4期)

易家鹏[3](2018)在《限定复合形态理论下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讨论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处罚依据,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及基本行为和因果关系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及未遂的犯罪形态等问题。首先,讨论了结果加重犯的一些基本问题。一是从结果加重犯最具争议性的,也是从理论界对结果加重犯罪先讨论的主观罪过领域开始,并结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对结果加重犯进行概念的界定,认为采广义说来界定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更为合理,并且行为犯、危险犯均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二是从学派之争的立场来认识结果加重犯,发现学派所持观点不同则学派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不同,笔者主张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分析结果加重较为合理。叁是从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目的说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刑罚的依据。其次,笔者提出从限制结果加重犯成立范围的角度出发,提出认定基本行为的关联性规则和危险性规则,并使基本行为认定规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相结合,从不同的逻辑层面合理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再次,笔者分析讨论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认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态应采并存罪过说,在基本罪过的认定中,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在加重犯主观罪过领域,笔者主张对过失的认定就等同于认识到基本行为产生的危险,对于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犯罪,行为人需要积极追求将危险转化为实际损害的意志因素。最后,笔者讨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笔者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罪刑均衡等角度出发论述,认为不存在未遂的结果加重犯,但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鞠宏钰[4](2017)在《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对加重构成犯基本概念及问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对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所提出的观点,分析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最终得出加重构成犯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讨论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条件。(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S2期)

李斌[5](2017)在《论情节加重犯的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情节加重犯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且因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而被加重罪质和罪责评价的犯罪类型。在我国大陆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由于采取概括式表述即“情节”指代行为客观危害程度(严重)或罪过程度(恶劣)更大情形对应升格法定刑等级的范式,占有相当的比例,规范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都必须清晰解答下列问题:情节加重犯与基本构成、派生构成与加重构成的逻辑关联;情节加重与结果、数额加重犯的联系与区别;加重情节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与规范理论不时提及的酌定情节即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时间和地点、行为人身份和行为次数等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解答: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抑或何种条件下存在未遂形态;共同犯罪人适用同一罪名时有无必要分别定性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如何判断情节加重犯的竞合性质且准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源于我国大陆刑法的特有的概括性立法模式,它们只能放在中国法治语境和规范刑法理论体系中予以对应解答,简单照搬国外刑法理论似乎无济于事。近年,我国大陆刑法学者针对情节加重犯的性质及刑法评价展开了持续性研究,但加重情节内涵、性质及类型等基本地位作用的解答仍处于各说各话的状况,对于情节加重犯之未完成及共犯形态,现有研究要么没有形成权威性结论要么处于整体模糊状态,因此,以此为题清晰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五部分,约5.6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情节加重犯的相关概念和特征,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和加重情节两部分组成,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加重构成,与派生构成是种属关系,与结果、数量加重犯是一种并列关系,两者有着显着区别,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为叁种立法模式:明列式、概括式和混合式,重点讨论了“情节”加重和情节“加重”的关系,“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内涵,以及加重情节的表现形式即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时间和地点、身份和次数等,这是情节加重犯及形态成立的逻辑前提。第二部分,清晰情节加重犯之形态研判的法理基础,包括理论依据和规范基础两部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是情节加重犯及形态成立的理论依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则构成了情节加重犯及形态成立的规范基础。本文赞同区分加重情节和量刑规则,并认为加重情节是一种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是新的违法行为类型而不仅仅是罪量上的增加。第叁部分,分析情节加重犯与未完成形态的关系,与结果加重犯一般不存在未遂形态不同,情节加重犯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未遂的形态,这种未遂指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出现且行为人“未得逞”,比如入户抢劫未能抢到财物。情节加重犯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分为叁个阶段:是否符合情节加重犯、是否符合情节加重犯未遂形态、符合情节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具体情形,且具有四种情形:基本犯既遂+加重情节要件未遂,基本犯未遂+加重情节要件也是未遂,基本犯未遂+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基本犯未遂+加重情节要件既遂。手段加重、对象加重存在未遂,情节恶劣即动机恶劣也可认定未遂,既是情节加重犯本身性质决定的,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第四部分,分析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作为加重犯罪构成,简单共同犯罪的情节加重认定难度相对小一些,复杂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行为属于加重构成还是基本构成相对复杂一些。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共犯人加重情节的认定应主要考察共犯人支配犯罪的主观意志内容,看共犯人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成立共同故意,看共犯人实施犯罪阶段的差别,据此准确分离共犯人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对共犯人适用罪名既可以不同罪名,也可以是同一罪名的不同构成。第五部分,针对情节加重犯讨论竞合状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通常跟进“严重”、“恶劣”的概括性规定,情节统指内容包括手段、对象、结果、动机等,因而它不象结果加重犯那样容易甄别罪数,由于立法者明确要求出现加重结果即是加重构成,对此认定一罪且适用加重法定刑即可。情节手段对象的概括性往往可能与相邻犯罪构成发生粘连重迭,比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数额巨大的电缆(盗窃与破坏电信设施竞合)。对此运用想象竞合犯,适用重罪的加重法定刑幅度,更能实现罪刑均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阮建华[6](2016)在《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典中大量存在数额犯,涉及40多个条文,涵盖50多个罪名。根据数额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作用,数额犯划分为数额基本犯和数额加重犯。其中,数额加重犯在犯罪形态上存在未遂形态,包括经济价值型数额加重犯未遂、多次型数额加重犯未遂、人数型数额加重犯未遂、累计型数额加重犯未遂等类型。在厘清数额加重犯未遂之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探讨各类型中数额加重犯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而讨论数额加重犯在犯罪的不同阶段中刑罚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2016检察官“阅百种名刊 读百家文献”阅读征文活动优秀论文集》期刊2016-11-01)

吴允锋[7](2016)在《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解决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必须考虑叁个问题:解释结论不违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解释结论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解释结论能够合理说明按照相应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律拟制说解决不了后两个问题;注意规定说说明不了"从重"处罚的原因;转化犯说不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不能合理说明从重处罚的原因;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说,也不能彻底解决后两个问题。只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妥当解决以上几个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8期)

阮建华[8](2016)在《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数额犯,涉及40多个条文,涵盖50多个罪名。根据数额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作用,数额犯划分为数额基本犯和数额加重犯。其中,数额加重犯在犯罪形态上存在未遂形态,包括经济价值型数额加重犯未遂、多次型数额加重犯未遂、人数型数额加重犯未遂、累计型数额加重犯未遂等类型。本文在厘清数额加重犯未遂之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探讨各类型中数额加重犯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而讨论数额加重犯在犯罪的不同阶段中刑罚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6年02期)

阮建华[9](2016)在《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及刑罚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典中大量存在数额犯,涉及四十多个条文,涵盖五十多个罪名。根据数额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作用,把数额犯划分为数额基本犯和数额加重犯。其中,数额加重犯在犯罪形态上存在未遂形态,包括经济价值型数额加重犯未遂、多次型数额加重犯未遂、人数型数额加重犯未遂、累计型数额加重犯未遂等类型。对数额加重犯未遂行为进行处罚,有效实现《刑法》的规范目的,形成由轻到重的量刑梯度,有利于司法人员合理、科学量刑。(本文来源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李文慧[10](2015)在《浅论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存在何种形态的未遂历来就是刑法学界中有所争议的问题,对其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非常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价值,本文将会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作为切入点,对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诸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浅显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加重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刑中规定了加重犯的情况,比如抢劫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再比如强奸致死等,对于这类犯罪结果形态的判断,理论界始终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但不可否认该种犯罪形态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在分析了"结果加重犯"和"犯罪未遂"概念的基础之上,具体从如何认定未遂状态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加重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王琪.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D].河南大学.2019

[2].宓炯娥.对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3].易家鹏.限定复合形态理论下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的解决[D].昆明理工大学.2018

[4].鞠宏钰.加重构成犯未遂形态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5].李斌.论情节加重犯的形态[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阮建华.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C].2016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阅读征文活动优秀论文集.2016

[7].吴允锋.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J].法学.2016

[8].阮建华.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J].法治论坛.2016

[9].阮建华.论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及刑罚适用[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李文慧.浅论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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